青岛700家企业、12万余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青岛700家企业、12万余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1张

青岛700家企业、12万余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2张

青岛700家企业、12万员工近日开始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青岛市劳动部门专门出台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保障职工权益。

青岛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为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除节假日外,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按周期计算的,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据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对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等原因,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量或需要弹性工作的职工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业务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以及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对企业部分职工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工作或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青岛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还必须保证劳动者在同一周期内的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劳动者在工作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视为加班,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还应当根据《劳动法》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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