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悖社会公平 公务员辞职创业岂能超"国民待遇"

有悖社会公平 公务员辞职创业岂能超"国民待遇",第1张

有悖社会公平 公务员辞职创业岂能超"国民待遇",第2张

事实上,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应该承认,对辞职创业的公职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对于调动其创业积极性,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合理流动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创业,给离职公务员巨额补偿,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悖于社会公平。

国家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其职责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从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但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使公务员拥有了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如果创业领域与原工作领域直接相关,如果掌握权力的公务员刚刚辞职,这种人脉关系的优势会更加明显)。更有甚者,《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辞职的公务员或者原是领导成员的退休公务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其原工作或者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工作或者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因此,地方政府在推动公务员辞职创业时,不能忽视这些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违反法律的因素。

从社会公平和政府的作用来看,政府本应该为所有创业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创业环境和氛围。而政府给公务员创业开绿灯,给他们辞职创业一大笔补偿的“超国民待遇”,显然对纳税人和其他创业者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地政府给予公务员巨额离职补偿,提倡全民创业。即使能暂时刺激地方经济增长,为地方政府创造政绩指标,也未必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拥有庞大官方人脉的公务员下海创业,往往会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公共权力资源,导致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的公平秩序,挤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

政府在鼓励公务员创业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底线,就是优惠政策不能违反法律,不能破坏社会公平。如果政府依法界定公务员辞职创业的时间和行业限制,对各类人群辞职创业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恐怕能有效消除各种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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