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在14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况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管理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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