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中的优先级问题

浅谈规范中的优先级问题,第1张

浅谈规范中的优先级问题,第2张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例子: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10.3.3条和第7.2.11条都谈到了建筑附属消防控制室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两者相差0.5h我们应该执行哪一个?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3.2条,压型钢板屋面最小坡度为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第10.3.3条为10%。我们应该实现哪一个?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1.0.3条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2.0.2条,关于高层建筑的高度,一个计算到女儿墙顶。我们应该实现哪一个?
这里有一个优先级问题。首先,从逻辑上分析,规范的条文可分为基本条文和优先条文: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2.0.1条和第5.3.1条为基本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和3.0.2条是基本规定。再者,不同的规范也有基本规范和非基本规范的区别。比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是基本规范。《石油化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相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优先规范。基本规范。我们的设计师通常被称为母亲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10.3.3条优先于第7.2.11条。。人们普遍认为是编制规范时遗留的错误,但经过多次修改仍未得到纠正。现在我觉得这不是一个错误。前者是从电气的角度,后者是从建筑的角度。他们两个都是正确的。这个房间是电气专业的,所以首先要符合电气专业的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本身就是一个基本规范,符合建筑的基本要求。因此,压型钢板屋面坡度至少应为10%。关于高层建筑的高度,一个算到女儿墙顶,一个算到屋面。“高规”优先于“建规”,所以民用建筑按屋面算,工业建筑按女儿墙顶算。
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A类工厂之间的距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4米,《石油化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5米。当然是15米。所以,遇到这类问题,就要分析谁优先。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就是建设部做了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混淆了规范原本的执行顺序。结果基本条款成了优先。比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2条是基本条文,现在却变成了强制性条文,使修改它的原条文失效,变相提高或降低了设计标准。第3.0.5条二级100平米以下的房间,隔墙降低到0.5h,则属于强条违规;第3.0.6条,0.5h不燃体不能再用于二级裙房屋顶。第3.0.7条火灾荷载超标的结构构件,不必提高耐火极限。强制性条文排除了大量的优先权条文,应引起设计者和审查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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