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办法

安徽出台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办法,第1张

安徽出台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办法,第2张

办法规定,住宅工程保修期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对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用户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应说明房屋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的相关事项。《办法》规定,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保修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听取用户意见。相关记录必须由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因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维修施工给工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发生质量问题,工程的业主或管理人应及时通知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在3个月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如无特殊情况,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

《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检查、鉴定、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相互推诿责任、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经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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