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车间建筑设计满足适用性、安全性和卫生性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扩建、改建的车间建筑(包括综合楼的车间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关心残疾人。
第1.0.4条厂房的规模按其使用类别和建筑面积可分为大、中、小三类,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店铺规模
第1.0.5条厂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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