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1张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张

第一节选址和布局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的建筑基地应设在城市商业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当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建设基地,通道出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转弯起点不应小于70m。

居住区内商店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00米。

第2.1.2条厂房不应位于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易燃、可燃材料的工厂、仓库和堆场附近;由于土地使用条件的限制,其安全距离应符合消防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至少应有两个与城市道路相邻的出入口;或基地总长度应不小于1/4,建筑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毗邻城市道路一侧。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应在建筑物的背面或侧面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的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预留适当的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场建筑附近无公共停车处的,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在基地内设置停车处或在建筑内设置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城市道路改建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相邻道路能够承担该路段交通量的条件。

第2.2.3条人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改建、扩建成为步行商业街的建筑物和道路两侧的红线宽度不应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根据街内有无设施和行人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的长度不应大于500m,并应每隔不大于160m设置一条消防车道。

第2.2.5条人行商业街空上有屋顶时,净高不应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照明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为多层建筑的,为交通功能设置外廊、天桥、楼梯间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停车场应设置在步行街的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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