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和疏散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和疏散,第1张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和疏散,第2张

第4.0.1条文化中心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文化中心的建筑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人员密集的房间,如礼堂、展厅、舞厅、娱乐室等。应位于底层,并有直接的外部安全出口。

第4.0.4条文化中心内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的最小净宽度(m)表4.0.4

双面房
单面房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指导部分
专业工作部分2.10
1.80
1.50
1.20

第4.0.5条文化中心的群众活动部和学习辅导部门口不应设置门槛。

第4.0.6条安全疏散走道内的所有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展厅、舞厅和娱乐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米

第4.0.8条文化中心屋顶用作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米。安装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人员密集场所、走廊、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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