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

探讨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第1张

探讨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第2张

2003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培育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文将结合FIDIC合同条款中D-B模式和EPC模式的不同风险分担方式,探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希望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能够确定自己在市场中的定位。
1。FIDIC合同条款中D-B模式和EPC模式风险分担的区别
1.1在FIDIC合同条款中,黄皮书“工厂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解释了D-B模式。EPC模式在银书《工程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中有描述。两种模式大致相似,主要区别在于签约双方风险分担方式不同。根据第17.3款的规定,D-B模式下发包人的风险大于EPC模式下的风险:
1.1.1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可能如此规定;
1.1.2由雇主人员或雇主负责的其他人员(如果有)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1.1.3任何不可预见或不能合理预期的自然力量的影响,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1.2正是由于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不同,FIDIC建议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应采用D-B模式而不是EPC模式:
1.2.1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来仔细研究和核实业主的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计;
1.2.2如果施工涉及大量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1.2.3如果雇主希望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审查大部分施工图纸;
1.2.4如果每笔期中付款的金额由员工或其他中介机构确定。来源:考试网:考试网
1.3另外,D-B模式中雇主的风险与大家熟悉的FIDIC《施工合同红皮书条件》相同。这里如果只看双方承担的风险,D-B模式更接近C模式(施工承包)。
1.4从本条1.1.3可以看出,FIDIC最重要的风险划分原则(承包商风险的范围限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否能够合理预见)在EPC模式下失效。再者,考虑到银书中的4.12和5.2条款,实际上EPC模式要求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定义
2.1《指导意见》中对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是:“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承包”。这个概念的定义存在以下问题:
2.1.1以总承包企业作为总承包的定义,难免会有一个概念循环。
2.1.2全过程合同自然是项目的总承包,但几个阶段的合同就不一定了。比如只承包勘察或设计或采购任务,就很难被认定为总承包。
2.2与总承包的概念相反,它是分包。实际上,FIDIC的银书、黄皮书、红皮书对应的合同都是总承包合同,它们的共同点是承包商承包了施工。
2.3建设项目的阶段一般为:规划、设计、施工、运营。(这里的计划主要是指可行性研究,不包括勘察设计。)由此阶段划分:
2 . 3 . 1 EPC模式合同的阶段包括规划、设计、施工;
2 . 3 . 2D-B模式承包的阶段包括设计和施工;来源:考试大学
2.3.3本条1.3中的模式C(施工合同)仅包括施工。
2.4需要说明的是,总承包的概念很容易被误解,即人们喜欢将其等同于施工的全过程,指导意见并不能完全避免这种误解。如果基于施工全过程,只有EPC模式才能称为总承包;如果是基于项目的全过程,也就是2.3中考虑到项目的运营,可能只有BOT及其衍生模式可以称为总承包。
2.5因此,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应定义为: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承包工程各阶段的全过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或至少包括施工的几个阶段。此外,其他合同可以称为阶段合同或分包合同,但根据合同的应有之义,仅承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不应属于专项合同。
2.6与2.5相对应,总承包企业可以定义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全过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或至少部分阶段的施工。
2 . 72 . 5中EPC的定义与指南不同。根据该指南,不包括施工的合同,如设计采购(E-P),也属于工程总承包。但是,这种差异不应影响总承包企业的定义(请参考本条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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