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三)

监理: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三),第1张

监理: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三),第2张

付款和支付是造价工程师重要的日常事务。单价合同的基本要领在FDIIC合同支付和付款的相关章节中讨论,本期将重点讨论这些要领。
中标合同的金额一般是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很多人只是写一封中标通知书。事实上,与中标通知书相匹配的“招标文件”是需要推敲的,被多次退回的招标文件之间难免存在各种联系或矛盾。有时候因为事件和过程太复杂,没有人意识到这种联系和矛盾。比如投标:“考虑到雇主的要求,我们愿意在某月报价的基础上,在某方面给予一个百分点的折扣。”但是之前的报价有一个统计错误,直接带入了结算。建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作者要求中标人准备一份最终全新的商务标书。然后以此商务标进入合同,并以此“澄清”作为最终的投标响应,直接将中标与投标对应起来。之前发生的只是一个过程,不是基础。
合同价格根据我国的规定,中标价格为合同价格。两者之间的背离被定义为“实质性改变招标”,也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是,中标价格是合同价格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比如招标文件规定合同要用外币签订,考虑到汇率的影响,合同要在中标后一个月签订。如果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价格将不同于中标价格。根据要约合同的定义,中标是终局的。所有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变更都应根据“合同变更”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因此,FIDIC合同明确规定“包括根据合同做出的调整”,即中标后、签订合同前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价格变更也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成本(expense)成本的定义只针对与项目相关的价格。不是所有的费用都构成成本,成本这个词不能随便用。FIDIC根据“索赔”来定义“费用”。一般来说,索赔的含义是“合理补偿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因此合理补偿不应包括补偿利润。
FIDIC没有明确定义索赔的概念。因此,索赔的内容和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如何区分变更与索赔往往是有争议的。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清单项目中“量”的定义的工作变更一般视为变更。因为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工程变更通常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变更,所以只能视为变更。变更成本直接取综合单价,当然也包括综合单价中的利润。只有超出清单范围的部分才算索赔。其中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直接引起工程实体的变化。比如把原来的石材换成砖,产生新砖的综合单价。除了正常的变化,这个新的单价可能包含某种索赔的意思。承包商希望在新的单价中获得正常利润,价格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包工头解释,因为原石被退回,瓷砖紧急引进,原石供应商和瓷砖供应商都会要求更高的费用,所以单价不得不提高。很明显,这里附加了“除正常价格变动外”和“赔偿一定损失”的意思,应该叫“索赔”。但包工头要求赔偿费用有利润,即把石材供应商介绍的赔偿费用返还给砖供应商,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工程实体变更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没有包括在清单中。例如,由于雇主的原因拆迁。拆除这种“破坏性行为”应视为索赔。承包人做这样的事情,真正体现的是“损失”,而发包人承担的是承包人除利润以外的措施相关的费用,也就是成本,只是体现了补偿。所以索赔只能索赔成本,不能索赔利润。
最终支付证书该文件相当于中国最后一家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在工程审计完成后签署的“结算审计报告表”。有异曲同工之妙,确认最后的结算价格,然后说明未付款项。在FIDIC合同条款中,“信”、“单”、“报表”、“书”等术语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申请会有效果,你要仔细琢磨。
决算报表是承包商提交的,相当于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算书和竣工资料。
暂定金额暂定金额或暂定金额是发包人为预期工程准备的金额,因此承包人不必对暂定金额进行索赔。第13.5条中的陈述“仅应包括与工程师指示的暂定金额相关的工作、供应或服务”阐明了暂定金额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要将另一个短语“适用于变更”直接应用于任何工程变更。
留存金相当于保修金。实际金额的担保意义大于其实际发生,称之为“留置款”应该更准确。
该报表相当于通常所说的付款申请预算和项目相关报表。
在FIDIC条件下,对哪些项目是雇主的货物,哪些是承包商的货物有严格的定义。这种国内契约定义相对较弱。
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的所有权属于承包商。与雇主设备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雇主不会实质性地干涉承包商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使用或不使用该设备。这些设备由承包商用于完成项目实体,并应在项目完成后撤离项目。撤离时,承包商设备与雇主之间不存在设备所有权的争议,只存在专有权的争议。
商品的定义是中性的,与商品的所有权无关。只是与工程和其他不“购买”的物品有所区别。
unit engineering unit engineering原英文单词是“section”,现已翻译为“unit engineering”。我觉得它的字面意思是指整体中可以分割的一部分。这个“部分”是整体的哪一部分是不确定的,所以不是单元工程,而是“分部工程”。在FIDIC条件下,业主有权优先接受、接收和使用某些工程,这与“单位工程”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比如一个商住楼项目,业主要求主体结构施工到三层时,承包商要先移交底层工程进行商业开业。此时底层结构存在大量管道设备、建筑通道等未完工工程,似乎无法以某种“单位工程”的形式移交底层。只有不影响后期施工的可用部分才可以先移交给业主,以便业主按照商业开业的要求调配机电和装修工程。即使是以这种方式先交的那部分工程,也可能会留下很多与未来竣工工程的接口问题,以及目前供电、供水等问题。首先移交给发包人的这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整体情况应与“单位工程”相区别。所以把“节”翻译成“单元工程”是译者的失误。
在FIDIC条件下,有“区段”和“部分”之分。两者的区别在于,“段”是招标时明确要求移交的工程部分,而“部分”通常是指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变更并要求先移交的工程部分。在契约的意义上,两者的区分是非常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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