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FIDIC新版土建合同的主要体会

学习FIDIC新版土建合同的主要体会,第1张

学习FIDIC新版土建合同的主要体会,第2张

由fidic编制并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翻译的《施工合同条件标准格式》(1999年第一版)与我们过去使用的fidic版土建合同有很大不同。它不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修改的,而是用归纳法改写的。全条条款数由73条调整为20条。笔者在学习新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将《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以下简称fidic99版)与1987年版(以下简称“87版”)进行对比,在此阐述自己的体会,以供交流。
一、明确与时间相关的几个概念
1)将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定义为基准日期;
2)明确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
3)区分中标合同金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
4)原“缺陷责任期”和“最终证书”分别更名为“缺陷通知期”和“履约证书”。履约证书的标题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对工程的认可,突出承包人签发合同的责任(但不意味着合同义务的终止);然而,接收证书的中文译文突出了雇主在合同中的主导地位。
二。工程师兼承包商代表http://ks.examda.com
FIDIC 99第3条是“工程师”。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取消了“87版”中“工程师代表”的内容,即每个合同必须有一个由业主任命的对工程负全责的工程师,而不是一个工程师可以通过其授权代表管理几个工程。这就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工程师缺位,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管。同时,fidic99第4条是“承包商”。其中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来管理其已获得的承包项目,这也是合理的,符合实际需要的。
“FIDIC 99版”中没有“使工程师满意”这种笼统、快速的主观词语,但增加了“不得以其他理由扣留支付证书”的规定。有利于激励工程师认真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在国内一些工程监理中,也采用“工程师代表”(或“总监代表”)的模式。这可能与“87版”中有工程师代表的提法有关。我认为,某个项目最好是派(委派)专职项目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
三。计量、支付和变更
FIDIC 99第12条“计量和评估”对变更的评估做了较大的改动。不仅将变更限额由15%重新调整为10%,还增加了“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和“超过1%直接变更工程单位造价”两个价格变更条件,这将使工程师的工作变得相当繁琐。但是,在重新估价中使用了“适当”一词,也很清楚“合同没有规定项目工作是‘固定费率项目’”是一个选项。
另外,在合同文本中,并没有“合同中包含的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得变更,除非该项目涉及的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且大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小于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工程量的25%”这样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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