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五

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五,第1张

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五,第2张

合同的履行
审查提示1:
内容不明确合同的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作为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部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变,必须是工程所在地。因此,当约定不明确时,应执行项目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不明确的,支付货币的,在收到货币的地点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审核提示二:
对于价格变更后合同的履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定价。逾期交付标的物,如遇涨价,按原价执行;如果价格下降,应适用新的价格。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计算;价格下降时,执行原价格。
审查提示三:
当事人变更合同生效后的合同履行,当事人不得因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复习技巧四:
抗辩权的分类。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同履行抗辩权。不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同时履行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对价清偿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的;对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正确履行债务;对方的对价支付是一种可能的义务。
(2)抗辩权履行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对价支付债务;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正确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对价支付是一种可能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如财务状况恶化。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首先得到满足。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商业信誉的损失;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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