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十)

监理: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十),第1张

监理: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十),第2张

第4.2节。履约担保的解释
: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事项。
我已经对1.1.6.6段中有关履约担保的事项做了一些说明。在此,我只补充雇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格式要求。在FIDIC合同附件的履约保函中有一个推荐的“标准格式”,但一般情况下雇主不会使用这样一个稳定的保函格式。保函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因此雇主当然有理由要求将保函的条件设置得更严格,以获得更大的保证能力。这种契约义务并不过分。
与FIDIC标准格式相比,业主保函格式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标准:
1)即收即付。即部分取消FIDIC推荐的要求雇主提供违约解释的格式。通常情况下,银行一接到雇主通知就要付款。
2)任何承包商对业主保函的质疑,银行均不予支持。
3)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和违法条款均不能解除保证义务。
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会达到合同金额的15%左右,所以如果银行提出“等额抵押”做担保业务,承包商就要赔钱。银行保函在国内工程中的应用将会大大增加。目前尚未与银行开展相关担保业务的工程承包公司要注意这项工作。
第4.3条。承包商代表的解释
:本条款是承包商代表的事情。
国内工程实行强制性项目经理负责制,所以承包商使用合格的代表是合法的,明显高于FIDIC。从该条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些要求是我国项目经理制下的基本要求。所以这方面我就不讨论了。
在我国,实际使用的是合格的项目经理(要求经理、工程师及几个主要成员持有相关证书)。该义务,对应于清单,将导致承包商的启动费用。在开办费清单中,应列出承包商的相关管理费用。当然,承包商也可以在报价表中补充和声明其他类似的费用项目。
第4.4条的解释。分包商
:本条款是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事情。
作为承包商的分包商,国内的项目管理比FIDIC说的要严格得多。比如国家强制要求防水等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承包商被迫分包。这方面就不讨论了。
本款d)项关于权力转移的法律规定总体上忽略了国内合同,应予以加强。
FIDIC合同中关于这一条款在实际合同操作中有一些争议点,以后指定分包商时再讨论。
第4.5条的解释。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本款特指分包合同义务超出主承包商合同期限的事项。例如,在办公楼项目中,如果是总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总承包商完成合同后退出时,如果分包合同尚未到期,总承包商应将该分包合同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工程上都会尽量避免这种操作。与其搞一个复杂不靠谱的转包权益转让,不如搞一个安全的自己授予的转包。
第4.6条。合作www.examda.com
解释:该条款与承包商的合作有关。
在国内项目管理中,承包商的配合比FIDIC更严格,但相应的费用就不讨论了。其中,国内合同中并未提及“增加费用应按变更处理”的原则。义务与成本相等,即要求承包方配合,成本就要给别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在本段末尾,定义了“要求占用权”的处理程序。充分重视FIDIC合同中规定的程序。
国内项目管理对承包商的要求比较严格,以下承包商的义务就不多谈了。只要你觉得有必要就说。
第4.7节。设定
第4.8节。安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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