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问题

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问题,第1张

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问题,第2张

一般来说,如果竣工前存在“缺陷”,相关工程应视为未完工。在建筑工程中,“缺陷”一词通常是指承包商未能遵守施工合同中关于质量、施工工艺或性能的规定,包括任何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中的规定。

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使用的建筑合同大多明确规定,在实际或具体完工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应负责纠正或修复可能出现的缺陷。这一特定时期通常持续六个月、十二个月甚至二十四个月(如机电工程),一般称为“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有责任纠正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并不免除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发包人仍可提起诉讼,就工程竣工后和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发生的任何缺陷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而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适当的机会改正缺陷,则可能不利于发包人追偿违约赔偿金。

缺陷责任期条款的性质

在一些标准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条款会赋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返回施工现场并纠正可能出现的缺陷的权利。
缺陷责任期条款通常被认为对雇主和承包商都有利。这是因为承包商纠正缺陷的成本通常低于雇主雇用另一个不了解项目的承包商的成本。因此,缺陷责任期条款也将被视为不仅将纠正工程缺陷的责任强加于承包商,而且赋予承包商要求雇主允许纠正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雇主未能给承包商一个适当的机会来纠正缺陷,它可能无法获得雇用另一个承包商来纠正缺陷的更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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