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虽然司法解释对这部分损失没有赋予其优先受偿权,但也不排除承包人依据一般债权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司法解释四规定建筑承包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按照目前的情况,一般工程都是先竣工,后结算,竣工期是固定的,结算会一直持续下去。可见六个月的时间并不长。必须提醒承包人,如果逾期不能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或发包人故意拖延时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签订工程价款支付协议,以延长诉讼时效,避免因逾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根据相关规定,有房抵押贷款,无论是现房还是在建工程,都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他项权利登记证明后才能进行。但目前其他产权登记所需材料中,没有一项涉及开发商与工程承包商之间的工程欠款,这意味着一旦抵押成立,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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