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承包人利益保护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承包人利益保护,第1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承包人利益保护,第2张

工程造价结算纠纷是施工合同纠纷中数量较多的一类案件。实践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现有法律执行不力,导致鉴定时间拖延,鉴定结果不被当事人信服和接受,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由于价格鉴定的原因,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有的案件鉴定时间长达两年。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正和高效率。

争议解决程序中鉴定程序启动后,承办人为了促进价格评估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合理确定价格评估时限,防止价格评估延误

价格评估程序一旦启动,承办人应引用《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暂行规定》促使法院督促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价格评估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鉴定人有义务及时出具鉴定结论。第二十一条规定,鉴定期间是指自接受委托鉴定之日起至出具鉴定文件之日止的时间。一般司法鉴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司法鉴定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的数额和计算的复杂程度差别很大。由于司法价格评估机构一般是社会中介机构,应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承办单位要注意利用地方性行政法规约束价格鉴定机构的行为,进一步细化价格鉴定期限。比如在上海,上海市建委文件沪建建(98)047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价格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有如下规定: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在30日内提交完整的价格评估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交完整的价格评估报告;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交完整的价格评估报告。特殊项目需要延长价格评估时间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批准。笔者认为,价格评估开始后,价格评估机构认为有必要延长价格评估时间的,应当提交具体理由和申请,经法院批准。

合理确定审价范围,防止不合理扩大审价范围

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发包人部分或全部拒绝支付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款请求,双方往往难以就审价范围达成一致。为了拖延付款,雇主经常向法院申请对所有工程内容进行价格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以避免价格审查范围的不合理扩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部分事实有争议的,只认定争议事实,但争议事实的范围无法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请求认定全部事实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为了合理确定价格评估的范围,承办人应当充分提供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帮助法院查明争议事实的范围。法院应当严格控制这一规定,排除诉讼当事人的干扰,努力查清争议事实的范围,准确确定价格审查的范围,然后委托价格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实践中,双方关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的争议有不同的形式:

当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容易对合同的范围产生争议,即哪些内容属于,哪些不属于。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图纸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施工范围,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招投标、签约时没有设计图纸,边设计边施工,即使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也没有计价依据,不经过价格评估也不能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为固定总价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标准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以及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要求增加付款或发包人提出减少付款,双方经常会对彼此的索赔发生争执。在索赔程序中,双方可以在各自审核后形成有效签证。如果他们同意,增减的金额可以直接进入工程造价。这部分内容不应重新评标,而是直接在评标结果的工程总价中进行调整。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如果双方不能就索赔金额达成一致,一旦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就需要对价格进行评估。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定价依据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定价标准和方法。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工程款。因此,双方之间有效的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技术验证单、例会纪要等。,是价格评估的基本依据。

在进入争端解决程序时,能否准确确定价格评估的范围,能否加快价格评估的进程,取决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项目管理水平和在诉讼中的技巧运用。实践中,如果承包人未能及时对发包人的工程量确认提出异议,这部分内容将按照合同约定进入索赔程序,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将失去日后再次索赔的机会。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和额外工作,承包人应及时提出支付请求,留下问题的书面记录,并对所有未批准的索赔进行整理。承包人与发包人谈判索赔时,宜采取“弃小保大”的策略。目的是在施工过程中争取与雇主最大程度的一致,尽量减少双方的纠纷。这些纠纷一旦拖延到解决阶段,就无法解决,往往会引发纠纷。双方争议越多,价格审核难度越大,耗时越长。

因此,双方确认的各期工作量、双方确认的有效签证、招标过程中书面约定的单价和费率,不应重新评估。价格估价师的工作就是将这些内容全部纳入价格评估报告,不得遗漏。评标的重点是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索赔,而评标的依据主要取决于双方的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这是确定价格评估范围的主要原则。

在实践中,明确的大原则还有很多难点,需要承包商通过扎实有效的项目管理来解决。承包商应分阶段重视和加强过程绩效管理和索赔,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专人负责管理合同资料,做到及时、有效、清晰。只有做好日常管理,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建设报。作者:陈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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