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签证的法律管理

浅议工程签证的法律管理,第1张

浅议工程签证的法律管理,第2张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履行项目的复杂性和履行周期的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合同考虑的比较全面。工程签证是双方对工程变更部分的确认,也是工程款支付的法定组成部分。如果施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约定付款,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进行索赔,以实现其获得工程款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对工程签证进行合法管理。
一、工程签证的主要类别

(一)工程签证的含义工程签证有狭义或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工程签证是指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达成的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补充协议。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
根据工程签证的确认内容,工程签证可分为纪律签证和报告签证。一次性签证是指因涉及承包方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等事项的工期延长、价格增减、损失赔偿等签发的签证;报告签证是指对工程计量、进度、材料审批、工程验收等记录和报告等客观事实出具的签证。
根据工程签证是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纪律签证可分为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技术签证是指因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原因签发的签证,经济签证是指因工程量增减、停工费用、设备工具闲置、材料运输等影响工程结算费用的原因签发的签证。有些签证可能具有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的双重性质。
本文主要讨论工程师签发的经济签证。这里的工程师包括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俗称甲方代表)和发包人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俗称项目负责人)。

(二)工程签证的特点。工程签证本质上是发包人(或其代理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建设相关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它具有鲜明的契约特征:1 .工程签证是对承包商申请或要求的答复。如果将变更发包人视为要约邀请,承包人的申请为要约,工程师的同意答复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2。工程签证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签证是双方的有偿合同。主要内容是承包人应增加或减少一定的工作量或改变原来的做法。发包人同意对此进行补偿,或调整工期或费用。
3。工程签证是对承包商文件的确认、部分确认或不确认的单方面意见,可视为工程师的裁定或还价。工程签证不同于施工合同,不需要严格的共识。更多的时候是工程师根据工程实践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单方面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现出对承包商申请的认可。承包商不得以申请未获批准为由拒绝施工。如果工程修改了承包人的申请,可以理解为构成了反报价,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施工,已经构成了反报价。

(三)项目签证的有效性。由于建筑市场处于卖方市场阶段,很多承包商为了争夺工程不惜压低价格,承包商通过招投标获得的工程利润往往较低。很多承包商采取“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策略,把加强项目管理、重视项目索赔作为公司利润的重要增长点。工程签证是工程索赔的主要证据。如果没有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就无从谈起。
工程签证(经济签证)的作用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显著的不同:1。如果工程签证是由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发的,该行为属于工作代理,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如果工程签证是由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项目总监)签发的,由于项目总监是发包人委托的代理人,因此项目总监在授权范围内签发工程签证是正常的委托代理行为,其结果由发包人承担。
3。如果项目总监超出发包人授权范围签发工程签证,承包人对项目总监的越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其结果由监理公司和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负责任。
4。如果发包人认为工程签证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与工程实际情况明显不同,无法与承包人达成一致,可以将工程签证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二,实践中不当签证的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施工单位经常会遇到“委屈”的事情,突出表现为做了很多事,却没有工程签证资料,也没有留下其他证据。一旦提起诉讼,他们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施工实践中的不当签证行为可以概括为:

1.缺乏索赔意识和签证的重要性。
有些承包商认为自己做过的工程明明就在那里,怎么能不认账呢?设计项目的变更是雇主要求的,有那么多工人可以作证,怎么能反悔呢?事情都是凭信用做的,大到用人单位的领导都说过,总会有人给钱;婆婆什么都要签字,这不是明摆着不放心吗?如果在施工上太较真,不利于双方合作。这些都导致了签证的短缺,留下了很多本该免签的东西的签证信息。

2.片面强调签证,缺乏必要的应变。
有些承包商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在签证的事情上往往如临大敌,无论大事小事,无论轻重缓急,始终坚持原则。与工程师协调不利,双方互相竞争。因为承包商自身的管理也有很多不足,很容易让工程师抓住“把柄”,在项目管理中陷入被动。其实有些经济签证的价值是很低的,真的没必要被它得罪;有些天灾或者意外,即使没有签证,也可以有其他证据证明,没必要纠结。

3.签证内容含糊不清,结算有很大的模糊性。
比如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例,某工程分包合同的结算条款规定执行96的定额,新文件不做调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钢模板支撑工程施工工艺复杂,总承包方同意分包方按实际签证进行结算。经施工总承包方多方协调,发包人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定额进行结算,前后结算值相差2700多万元。分包商认为实签结算是按实际工作量和96定额调整意见结算,总包商认为实签结算是按实际工作量按96定额结算。96定额的调整内容属于新文件,不适用于总包在分包单位的结算。最后由于双方分歧巨大,只能由法院判决。

4.对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签证重视不够。有些承包商对直接影响工程结算费用的签证比较重视,对其他签证关注较少。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混合原因而影响工期的情况是常见的。即使没有签证,发包人在结算时也很少严格执行工期违约金,一般只作为工程结算谈判的条件。但一旦承包商提起工程款诉讼,业主往往会提起工期反诉,承包商往往会因为签证不足而在工期诉讼中败诉。

5.签证所依据的不适当的基本事实信息。一些承包商在诉讼中出具的签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在雇主申请重新鉴定时陷入被动地位。再如,在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发包人认为基础深厚的签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重新鉴定后,果然如此。雇主借此机会震山,包工头怕公司声誉受影响,主动同意和解,放弃了一些合理要求。

6.索赔签证不符合要求。有的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只列出费用请求和计算依据,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导致工程师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审核;一些承包商在索赔发生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导致权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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