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

浅谈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第1张

浅谈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第2张

索赔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合同双方都有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对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发生。可分为费用索赔、期限索赔和费用期限索赔。简而言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以外的原因侵害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或补偿自己的损失。

一、索赔的概念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己方过错但应由对方承担的情况而造成实际损失,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施工进度和价格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和延误,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索赔。

二。常见声明

1。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更加困难和恶劣。它们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导致承包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招标文件中规定业主应提供本工程勘察获得的水文和地下资料。但合同中往往写明“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承包商已对现场及周围环境和有关可获得的资料进行了检查和考察,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以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自己对上述信息的解释负责”。鉴于该条款,客观公正地讲,有损于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在非设计、勘探、施工总承包中,尤其是对于地质条件,虽然承包方有责任充分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无合同义务进行独立的地质勘探,其对地质条件的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即工程施工的第三方合同。但是,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常,在合同条款中还有另外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遇到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部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那么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向业主提交一份副本。在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此类障碍或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合理预见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基于该条款与前款所述的两个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对自己对上述信息的解释负责”的共存,往往会成为合同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这一点在投标过程中应给予必要的重视,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信息中提出,以保证合同双方的合同权利,进行合同索赔。

比如某承包商投标中型水电站,合同中要求承包商根据现有资料设计施工围堰,费用是总包。业主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标截止不到一个月,承包商根据初步文件进行围堰设计,围堰总价77万元。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施工的防渗墙渗水量较大,需承包人在已形成的防渗墙内补孔补漏后才能继续基坑开挖,但围堰施工费用150余万元。基础开挖后,承包商发现河床上有许多大于2m3的漂石,实际河床基岩标高比大坝初步设计图纸所示的基岩标高低2m。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质资料存在误差为由要求赔偿,并赔偿围堰施工中增加的防渗墙费用和围堰前期严重渗水造成的抽水费用增加,共计78万元。业主招标文件中规定“现场资料中所列的水文、气象、水文地质和水力资料不应被认为是完整的,承包商在使用这些资料时应进行论证和复合,资料中的数据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减轻承包商的责任。”因为不会审核。如果承包商在投标时对合同条款提出了任何矛盾,那么表面以下的信息不在本合同的范围内,即不影响投标,也为后期由于表面以下信息的错误而导致的索赔提供了保障。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理的风险预见,即“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风险”以及针对这种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如可扣除的降雨和洪水流量等。,即风险因素要量化。在这种量化的基础上,可以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在有限的范围内避免纠纷。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及各种装置而增加工程造价。比如,原来的投标是机械挖掘,但现场必须人工挖掘。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是预先标注的,合同双方就可以提出索赔。当然,原本由各单位安装或拥有的地下电缆、管道及各种设施应属例外,也就是对这些地下情况应了解和知道的例外。2 .
。在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变化或为了节省费用,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改变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观、质量或数量。对于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合同无效或失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索赔。
比如某大坝工程,招标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的C20混凝土,施工图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的C20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为90%。查施工规范,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保证率可达80%。承包商据此认为设计变更了工程,提高了施工标准,要求赔偿混凝土单价。监理工程师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
[br/]3。工期延误索赔。
工期延长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期的延长;二是要求支付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个方面的索赔报告都要求分开准备,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比如承包人因特殊恶劣天气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赔偿;有些延误不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工期的延长。但是,如果承包商能够提供证据解释其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它可能有权就这些损失获得赔偿。有时,这两种索赔可能会混合在一起,即它可以请求延长工期并获得对其损失的赔偿。
工期索赔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1)合同文件内容错误或相互矛盾;⑵监理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要求的图纸和指示;(3)不允许放线信息;(4)不利的自然条件;⑸现场发现化石、钱币、贵重物品或文物;[6]附加样品和测试;一旦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下令暂停工程;业主能按时提供场地;⑼业主的违约;⑽业主的风险;⑾不可抗力。
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并可能获得同意。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成本损失补偿。
在上述工期索赔中,如果延误是由于客观原因和业主无法预见的情况造成的,如特殊异常天气,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承包商可以获得工期的延长,但不能获得费用补偿。因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给予承包商工期延长外,还应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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