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要求偿还
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
2004年7月,张某承接了宋某承包的门头沟区某小区护栏安装工程。9月,工程完工后,宋付给张某部分工程款,尚欠6万元。12月,宋为张某出具借条,称“今欠张某工程款6万元”。这笔钱至今未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偿还借款。宋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此,张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偿还债务。张的主张有充分的证据。宋对张某拖欠工程款6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位律师回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