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企出借资质纵有合同也无效

建企出借资质纵有合同也无效,第1张

建企出借资质纵有合同也无效,第2张

为了盈利,一方将自己的建筑公司承包给另一方,同时也将自己的资质证书交给承包方承揽工程。然而,在两年的合同经营期内,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支付合同款项。结果双方争执起来。但这起纠纷明显是由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法院却没有支持发包方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初,武汉某街道办事处委托的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了企业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某企业管理服务站将下属某建筑工程公司交由承包人聂某进行合同管理(包括厂房、设备、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同期限为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合同期内,聂某每年应向用工单位支付承包费15880元。如果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承包费,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br/】聂某承包建筑公司后,多次使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工程,但仅向原告支付承包费5000元。街道办多次要求聂支付2001年拖欠的承包费1088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当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与聂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关于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所以合同内容不合法,是无效合同。街道办要求聂某支付拖欠的承包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应追回已支付的5000元承包费。据此,法院判决:1。解除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的企业合同;2.驳回某区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支付承包费10880元的诉讼请求;三。已支付的5000元承包费依法追缴。
点评: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擅自将下属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借给聂某,并允许其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双方虽在此基础上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明显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和第六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属于无效合同,应当解除。至于聂某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承包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双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故原告取得的5000元承包费不能保护,应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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