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复习纲要,第1张

合同管理复习纲要,第2张

一、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答:(1)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主管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以独立采取各种措施对监理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监督人越权的,应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出相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应根据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合同中授予监理方的权限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书面补充协议随时扩大或缩小。
2)选择其他承包商的权利。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是建筑产品的所有者,因此有权选择和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加工制造合同的承包人。在选择其他承包商的过程中,监理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3)委托监理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委托方有权确定项目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监理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控制。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转让款项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的利益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方选择的监理分包商必须事先获得委托方的批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方不得开始、变更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B .对监事的控制和监督。在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中,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人选和监理机构派驻人员的计划。合同履行开始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C .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按期提交月度、季度和年度监理报告的义务,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就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委托人应根据合同检查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员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监事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监理方权利的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委托合同中监理方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方在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a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报酬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以获得完成合同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的报酬,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完成的额外工作和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获得额外工作的报酬。这位监督员在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的,应按合同规定的奖励方式从委托人处获得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措施通常指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措施,并在专用条款的相应条款中写明。
B .终止合同的权利。因委托人违约导致应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严重延误,或因非监理人的责任导致暂停监理半年以上的,监理人可以依据解除合同约定的程序单方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方在执行监理业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利。
A .工程建设相关事项的建议权,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功能要求等。
B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成本的监督和控制。主要是:根据保证质量、工期、降低成本的要求,独立审批承包商提交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开工、停工、复工命令;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查和监督施工进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实施对项目竣工日期提前或延期的评估;在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有权审核和签署工程款,有权检查、确认和否定结算工程款。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
C .工程建设中相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主持权。
D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即使变更单已经超出了委托人的授权,不能提前批准,也有权签发变更单,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E .审查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二。投标方法和程序
1。投标方式(各种方式的优缺点)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签订施工合同[设备的质量控制(谁买谁负责)
2。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费用处理。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项目调试。包括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测试设备的性能。项目调试的组织、调试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2。竣工验收的管理(P123、P124)
1)、竣工验收需要满足的条件
2)、竣工验收程序(14天和28天的概念)
3)、竣工时间的确定(实际竣工日期)[/br索赔的概念(索赔是基于合同, 而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索赔问题)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依据法律、合同规定和惯例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合同另一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请求的行为。
2。债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只有当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实际发生时,一方才能向另一方主张赔偿。
3。索赔目的:费用和期限索赔
4。乙方延长工期的条件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如下:
(ⅰ)与合同相比,该事件已造成承包人额外支出施工费用或总工期延误;
(二)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是承包人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三)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以上三个条件不分先后,要同时满足。只有在工程师确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付给承包商的赔偿金额。
5。分包商索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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