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过失引起的损害施工方仍要承担责任

受害人过失引起的损害施工方仍要承担责任,第1张

受害人过失引起的损害施工方仍要承担责任,第2张

案例
现年38岁的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她每天都要穿过公司和隔壁医院之间的一条小巷子,去公司后门存放助力车。2002年12月,该医院门诊大楼破土动工。为防止发生意外,施工公司在拐角上方悬挂了“此处危险,请绕行”的警示牌,王女士出于安全考虑走了其他道路。今年4月8日,眼看上班要迟到了,王女士为了赶时间,抱着侥幸心理从巷子里进去了。不巧的是,门诊楼上掉下一小块碎砖头,砸在王女士的头上,王女士顿时浑身是血。经过治疗,王女士花了960元医药费。为此,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高层建筑属于高处空危险作业,对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王女士因为时间仓促,路过巷子。她虽心存侥幸,但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故判决建筑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
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即经营者的责任不以其主观过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仅包括:(1)高风险的作业行为;(二)有损害事实;(3)经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情形是,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经营者将被免除责任。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1)施工公司确实进行了高风险作业(高空作业);(2)王女士确实受到了伤害;(3)王女士的受伤确系工人高处空作业所致;(4)王女士明明知道墙角上方挂着警示牌。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起事故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过错原则。因此,即使建筑公司没有过错,王女士有过错,也不能免除建筑公司的民事责任,建筑公司仍需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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