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单位的防火职责(四)
(五)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
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条例》,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火灾或者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重大火灾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火灾隐患”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增加了火灾风险;第二,火灾会增加对人和财产的危害;第三,火灾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六)完善消防设备,消防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这里所说的“灭火设备”一般是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自救逃生装置、灭火器、防烟面具等。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已建的消防设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并按时维护。
(七)消防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脱岗,较好地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知识。
单位应当明确值班和巡逻人员的岗位、形式和职责。
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往往发生在夜间或节假日。此时,由于单位员工相对较少,存在的火灾隐患不易被发现,导致一场火灾或小火演变成大灾。因此,值班和巡逻人员坚守岗位,及时发现火情,对于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尤为重要。
消防值班员和巡逻人员要身体强壮,责任心强,报告火情,使用灭火器材扑灭初期火灾,自救逃生。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移动或者清理火灾现场。
这是火灾扑灭后对起火单位的要求。《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目的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现场一旦被破坏,就无法恢复,火灾调查就无法进行。因此,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移动或者清理火灾现场。实践中发现,一些单位为了减轻责任或怕影响正常工作,擅自移动或清理火灾现场,给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限制性条款被添加到单位中。
(九)不得不报告或者拖延报告火灾情况
这是火警的规定。报告火灾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当发现火灾时,没有立即报告火灾是“延迟”,前提是火警可用。
(十)履行本市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消防安全义务。
这里所说的市规,是指与《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我市其他14部消防法规,如《北京市展览展示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