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考试辅导: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
引言:第一条为保证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使用,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检验方法。第二条本检验方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中提及的非抗震设计或6~8度抗震设计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50m的民用建筑的明框玻璃幕墙、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和倾斜玻璃幕墙。
关键词:玻璃幕墙、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保证玻璃幕墙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检验方法。
第二条本检验方法适用于技术规范中提及的非抗震设计或6~8度抗震设计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50m的民用建筑的明框玻璃幕墙、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和斜玻璃幕墙。
第三条玻璃幕墙工程中使用的玻璃、铝合金材料、钢材及配套材料、五金配件等应符合其相应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和验收规程。
第四条质量检验时,应按照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对玻璃幕墙的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进行复核。全面检查幕墙施工图及计算书:所有技术资料应满足存档备查条件。计算书中的玻璃、梁、柱、结构胶和预埋件必须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当幕墙不通过预埋件与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通过试验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试验报告和计算书。【/br/】第五条本检验方法实施前,已完成的工程结构的实际承载力不应低于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承载力的80%。确保幕墙工程防火防雷设计符合相应规范要求,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第六条玻璃幕墙工程的建设、设计、加工、制造、安装、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本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严格控制材料、制作和安装质量。在加工制造和安装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检查验收,施工安装精度的检验,节点、防火、防雷等隐蔽工程的验证。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有关规定的部件,应坚决予以修复或拆除。
第七条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设计施工图和技术规范中玻璃幕墙工程验收条款进行逐项检查验收,验收记录由参与验收各方填写、签字、盖章。不合格零件必须修理或拆卸,重新安装,合格后才能出厂。
第八条在玻璃幕墙工程的安全检查中,应根据附件的要求,重点检查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玻璃幕墙工程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为保证玻璃幕墙的工程质量,必须按本条所列项目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第(1)~(8)项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请参考附表填写质量保证数据检查表。
(1)设计文件、设计修改和材料替代文件;
(2)建设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材料出厂质量保证证书、材料试验报告、结构胶与接触材料相容性和粘接性的检测报告;
(3)玻璃幕墙产品性能检验报告;
(4)零部件出厂质量证明书;
(5)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建筑安装自检记录;
(7)正常恶劣条件下物理耐久性质量证明;
(8)竣工验收证书;
(9)使用进口材料时,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
没有质量保证信息的零件应重新发行。确实无法补办的,必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根据情况进行修复、拆除或者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委托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本检验办法的制定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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