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案例分析》每日一练(5.6)

08年《案例分析》每日一练(5.6),第1张

08年《案例分析》每日一练(5.6),第2张

【背景】
建设单位将供水建设项目委托给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都必须经过监理的审查和批准,发出变更指令后才能生效,变更才能实施。
2。监理人应当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对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3。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有错误或不符合施工质量标准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业主负责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只对业主负责,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有权最终审批索赔。
7。监理人有权对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和签认;业主有权独立于监理进行支付。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委托人违反监理人约定的义务,双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42天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除依法免除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
10。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监理义务时,可以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表明其未能履行义务。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21天内未收到答复的,可在第一次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当于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的罚款。
[问题]以上文章有什么问题吗?怎么做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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