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公司、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称为再保险。转出方为再保险,接收方为再保险。
在再保险合同中,通过确定自留额和再保险额来体现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和划分,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均由危险单位确定。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牛一灾害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保险对象来决定。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是联系每次事故可能损失范围的估算来考虑,损失范围不一定等于保单数量。危险单位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对于每个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进行分配。
被分出公司根据其偿付能力确定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身负债额;再保险后由接收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再保险金额、再保险责任金额或接受金额。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可以根据保险金额或赔偿金额计算。不同的计算基础决定了不同的再保险类型。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的再保险方式称为比例再保险;基于赔款金额的再保险方式称为非比例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特点
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的,再保险的出现是基于原保险人在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再保险的固定性
(2)再保险的独立性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再保险不同于原保险,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包括:一是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双方均为保险人。第二,保险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不仅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还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合同的部分保险责任。第三,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赔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赔偿性质。再保险接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原保险人支付的赔款或者保险金。
(三)再保险的合伙关系
在再保险经济活动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即利益共享和损失分担。
三。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控制损失
(2)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保险公司对每个危险单位的自担责任不得超过实际资本加准备金总额的10%。
第二节再保险业务种类。比例再保险
是根据责任限额的计算基础来划分的。再保险可分为基于保险金额的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基于赔款金额的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两大类。比例再保险是指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收公司的再保险额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可分为若干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一)百分比再保险
百分比再保险是最简单的再保险方式。再保险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作为每个危险单位的固定比例即一定比例的自留额,将剩余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偿金按相同的比例分摊。
百分比再保险是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险方式,因此,它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程序简单,节约成本;不能起到平衡风险责任的作用;缺乏灵活性。
百分比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百分比再保险的适用范围有限。一般来说,百分比再保险更适用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新的险种、互换业务、各类再保险业务、团体再保险业务和特殊业务等。
(二)超额再保险
超额再保险中,再保险分出公司在保险金额的基础上,规定每个危险单位一定的金额作为自留额,将超出部分即超额部分分配给分公司。支公司按照超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
自留额是再保险分出公司根据业务质量和承担责任能力订立超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通常表示为固定金额。
盈余再保险中的支公司不无限期接受支公司的超额责任,通常限于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
盈余再保险和份额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在于,盈余再保险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定额份额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便于盈余再保险的分公司根据危险程度确定自留额,适用于各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盈余再保险分离公司更有利。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也叫超额损失再保险。是指根据赔款金额计算再保险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
1。风险的超额赔款再保险。它是以各危险单位的赔付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保公司的自赔责任限额,即自赔金额。超过自赔金额的,会考虑一定的赔款(承保公司的再保险责任金额或保险头寸限额)。
在保险头寸超额赔款再保险中,通常对每次事故的总赔款有一个限额,即再保险人每次事故赔付的最大危险单位数。
2。意外超赔再保险。它根据灾难事故中最危险单位的累积责任来计算赔偿额。
(2)赔付率超额再保险
赔付率超额再保险根据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累计的责任赔付率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赔付率时,分公司将承担一定限额的责任。
其中,净赔款=已发生赔款-已收回赔款-摊余再保险赔款的净保费收入=毛保费+保费-退保费-佣金-再保险支出-保费税-盈余佣金
损失率超赔再保险主要适用于单位损失金额小、损失频率高,或损失集中、累计责任重的业务,如农作物冰雹。
(三)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确定
再保险费率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用费率组成。
3。超额赔款再保险保费的形式与选择。
(1)固定保费。
(2)调整保费。
调整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保险人的直接业务量调整费率;二是根据赔付成本并考虑安全系数和费用率计算再保险费率,然后在费率和最低费率的限度内进行调整。
第三节再保险业务安排
再保险有三种基本安排:临时再保险、开放式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
一、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出公司均无义务约束保险业务分出和分出的再保险安排。临时再保险合同手续复杂,增加了营业费用的支出。一般适用于新开办或不稳定的业务,排除在固定再保险合同之外或不愿意解除固定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以及超出固定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
二。提前分保
在提前分保安排模式下,再保险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安排是否分出提前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但分公司必须接受合同约定的业务,无权选择。
类似于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强制”。预约再保险合同克服了临时再保险合同手续繁杂的缺点,是固定再保险合同的自动补充,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再保险。
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一样,开放式再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合同的终止日期没有事先规定,但双方都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节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这里只说明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国际上常用的一些主要条款。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明示条款和约定条款。其中,最常见的基本条款有:
(1)共命运条款
比例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应与分出保险人共命运,使分出保险人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在合同范围内灵活开展业务。当然,这也强化了分保险人谨慎选择业务、做好经营管理的责任。同时,它也敦促缔约各方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努力进行良好的合作。【/br/】共同命运条款内容为:一切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算、诉讼避免及诉讼之事宜,由被分出保险人在维护共同利益之基础上决定,或亲自签订协议,后果由合同双方分担。但再保险接受人对基于被分出保险人专属利益发布的广告和公告不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过失或疏忽条款
(3)仲裁条款
可提交裁判进一步仲裁。裁判法院以书面形式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换句话说,将被推荐人视为仲裁员主席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由谁来指定仲裁人取决于仲裁的风险、性质和内容。
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责任追偿条款
责任追偿也是超赔再保险的特点之一。在赔款后再保险责任减少的情况下,为充分保障原保险人,将再保险责任恢复到原金额,属于责任恢复。
1。关于恢复次数。超赔再保险对意外超赔的追偿次数是有限制的。有的条款一次恢复再保险责任,有的条款两次恢复。追偿次数取决于超赔再保险的具体业绩和市场情况。而有些过赔再保险,比如意外险的保险头寸过赔再保险合同,是没有赔付次数限制的。
2。关于费用上涨。再保险责任的某些条款是免费的,称为自动恢复;
(一)责任恢复条款
(二)最终纯损条款
国际市场上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最终纯损是指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损失赔付加上诉讼费、专业技术人员费和其他费用(不包括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和再保险公司与此有关的办公费用),减去损失和已追回的款项或以后可以调整赔款后追回的任何金额。
(三)一次事故的特别延长条款或“小时”条款
(四)任意一次事故条款
(五)责任限额条款
(六)分层再保险条款
(七)通货膨胀条款
。再保险业务概述
在核保前检查再保险业务的质量是再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接受再保险业务前,应加强对再保险人提出的再保险条件或建议的了解。
核保后,经营业绩要加强。
(二)核保金额的确定
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预计赔付金额。
与上述子业务相关的函电归档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分散归档,即一部分由业务部门归档,如承保业务的函电、合同文本、危险通知等,另一部分由会计部门归档,如业务票据等。二是集中备案。
(三)分包业务的程序
关于分包业务的函电备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分散备案,一种是集中备案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
(一)再保险业务概述
自留额的确定,再保险的规划和安排,
(二)再保险业务的流程
1 .提出再保险建议。
2。办理再保险手续。
3。再保险赔偿的处理。
(三)分包业务的程序
1。临时再保险程序。
2。合同再保险程序。
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的区别在于,合同再保险是按年安排的,而临时再保险是按笔安排的。因此,合同再保险简单、省时、节约成本。然而,合同再保险的初始谈判比临时再保险复杂得多。
3。预订再保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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