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特征
(1)以民事义务——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民事责任法律责任——不是道德责任;
(3)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而不是刑事或行政责任;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排除其他形式的责任;
(5)优先赔偿——一般排除惩罚性;
(6)民事责任是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标准。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过错是民事责任的基本构成。一个人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他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过错的大小不是民事责任的基础,而只有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才是民事责任的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原则,在民事责任中起主导作用,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受害人主张权利时,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但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则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下列条款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第一百零九条。因阻止、制止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对方的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受的损失由上级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运输者和储存者对此负有责任,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路边或者通道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对公平原则进行了界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
第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障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做和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违法所得和财产、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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