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务的主要基础
1.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违反
因过失非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3.不正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4.无缘无故的管理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自愿实施管理或者提供服务,以减少或者避免对他人利益的损害。
第二,债务的变化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
债务主体的变更成为债务的转移。债务内容不变的,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担。
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1.债务内容的变化
债务内容的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原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2)原债务与变更后的债务之间的关系必须有效;
(3)必须是债务内容的变化;
(4)必须符合当事人的一致意见或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判决。
2.债务主体的变更
(1)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合法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消灭,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债权转让原因的不同,债权转让可分为法定转让和约定转让。
(1)法定转让如下:
①遗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继承人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继承人继承;
(2)出售租赁财产
根据租赁不毁约原则,出租人出售租赁物时,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原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由新产权人承担;
③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
在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共同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取得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
④保证
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主债务人不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⑤保险
保险标的的损害应由第三者赔偿时,保险人应投保人的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将取代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地位,有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二)协议转让债务
协议转让债务是指与第三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债权从债权人转移给第三人。
协议转让债务时,债权人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具有债权转让的效力。债务人被通知债权转让后,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再次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也称为债务承诺。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而不改变债务的内容。
协议转让债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必须有可转让的债务;
②必须有债权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合同可以由债务人与承担者订立,也可以由债权人与承担者订立。
债务人与承办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的,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①债务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债权人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2)因债务转移而不存在从属于债权的从属债务和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应转移给承办人。承办人可以以同样的理由为债权人辩护;
(4)债务转移是无因行为,承担者不得以对抗债务人为由对抗债权人;
⑤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债务,除第三人同意债务转让的以外,因债务转让而消灭。
第三,消除债务
债务的消灭,也称为债务的终止。债务关系不再客观存在,债务关系消灭。消除债务的主要原因是:
1.清算
第二步偏移
(1)抵消的概念
抵销:是指两人互欠债务,给付种类相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等值金额相抵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2)抵销的要素
积极因素:
①双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抵销债务的前提;
②双方债权必须同时到期;
③两种债权相对立,即双方互为债权人;
④双方债务的支付必须是同一种。
负面因素: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能抵销的债权,如不作为之债、提供劳务之债、与人不可分之债等不能抵销;
②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如禁止查封、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约定向第三人支付的债务等,不能抵销。
抬起来
(参见“合同的一般原则”)
放在一边
(1)代管的概念和功能
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保管机关,消灭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是寄存人;债权人是托管接收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金;国家设立并保管存款的机关为存款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将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新债延期履行,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2)托管的要素
①必须有合法的存款人;
②有正当的存款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的物一致,适合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标的物不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价款。”。
(3)存款方式。
定金应在合同履行地的定金机关交付。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4)托管的效力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自提存生效时消灭。有效存款,即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③债权人有权随时收取定金,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预定期限。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提存债权消灭,提存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④对债权人受付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债务人接收提存。
5.免除
①免责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免责是指债权人为消灭合同债务而放弃其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是:
(1)单方面行为的豁免;
(二)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
(三)免于无因诉讼;
(4)免除无偿行为;
(5)免除不必要的行为。
②豁免法
(1)意义的表达是本质因素;
(2)向债务人表达自己的意思;
(3)豁免意味着不能撤销。债权人一旦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③免责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混乱
(1)概念和性质的混淆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
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双方属于一个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不再具有合同的特征,履行也就没有了意义。所以,迷茫可以消除债务。
(2)建立混乱。
混合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属一人,故混合债权人成立。混淆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是一个法律事实。由法律事实的发生而确立。
(3)混淆的影响
混合债权债务绝对消灭,合同产生的次级债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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