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五章人寿保险实务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遭受身故、残疾、疾病、年老等意外伤害或在保险期间内生存至指定时间点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第一,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它以两种状态存在:存在和死亡。当人体作为保险对象时,它是以人的健康状况、生理机能和劳动能力(即人谋生的手段)为存在状态的。其次,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和基本类型。
(一)生命风险的客观性和可保性
1。风险是可以预测的。
2。损失范围不能太大或太小。
3。类似的曝光单元还有很多。
4。损失无法预料。
(二)损失分担,均衡保费
在保险原理中,损失分担是指少数人的损失由多数人承担(分担)。这是保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寿险中的损失分担有其特殊的含义。
这种根据各年龄死亡率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如果假设身故给付发生在期末,其计算公式为:
某一年龄的自然保费X(1+利率)=保额X该年龄的死亡率
某一年龄的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各年缴纳的保费相等。
(3)风险同质性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质;生活环境;家族史;生活习惯;既往病史;个人爱好等。
二。寿险的特点
(一)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死亡率相对稳定。因此,寿险业务中的巨灾风险较小,寿险业务的稳定性较好。因此,再保险在寿险业务中的运用相对较少,保险公司一般只对大额或不达标的险种进行再保险安排。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寿险的需求;第二,被保险人的保费支付能力。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 .节俭的利息一般是无限的。在实践中,人寿保险的金额受到被保险人支付能力的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数量规定的。例如,如果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死亡保险,保险利益
仅限于该债权的金额。
2。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使此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丧失,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然会赔付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是一种固定给付的保险。
赔付原则不适用于寿险,所以不存在比例分担和代位求偿的问题。同时,在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存在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欠额投保的问题。
(5)保险期间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从几年到几十年或者一个人的一生。这种长期性使人寿保险具有特殊性。
1。利率因素。
2。通货膨胀因素。通货膨胀是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传统寿险最重要的特点是固定利率,固定缴费。
3。预测因子的偏差。
第二节普通人寿保险
一、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期间固定的人寿保险。
二。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无限期身故保险,即保险合同不约定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负责。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终身保险的好处是可以永久保障,并且有退还保费的权利。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获得一定的退保金。根据缴费方式,寿险的种类包括:普通型寿险,即终身分期缴纳保险费;对于缴费年限有限的终身保险,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保费(缴费年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保费缴纳到一定年龄)。到期后不交保费,但保险仍有保障。终身寿险,即在投保时全额缴纳保费,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限定给付保险。
三。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指在保险期间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养老保障,又称组合式生死保险,是指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且未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相结合的一种保险形式。
养老保障是一种储蓄性很强的保险,养老保障的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
四。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按照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的主要形式如下。
(1)批量和分期缴纳的年金
按缴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可分为:
(2)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遗属年金、联合和遗属年金
按参保人数划分,年金保险可分为:
1 .
2。联合年金。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为年金给付条件的称为联合年金。也就是说,当几个被保险人中的第一个死亡时,这份年金的支付就停止了。
3。最后幸存者年金。
4。联合和遗属年金。
(3)固定年金和变额年金
根据缴费金额是否变化来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1。固定年金。每次支付固定金额的年金称为固定年金。这种年金的缴费金额是固定的,不随投资收益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2。变额年金,年金给付根据资本账户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这种年金旨在克服固定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弊端。
(四)即期年金和递延年金
按缴费起始日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1。现货年金。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会按期支付年金,称为即期年金。
2。延期年金。合同成立后,在一定期限或一定年龄后开始给付的年金称为递延年金。
(5)终身年金、最低保障年金、定期生存年金
按缴费方式(或缴费年限)划分。年金保险主要包括:
1。终身年金。领取养老金者一生中始终可以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去世ij二世。这种年金称为终身年金。
2。最低保证年金。为了防止领取养老金者过早死亡,过早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最低保障年金应运而生。最低保障年金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障年金,即规定一个最低保障年限,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年金给付。另一种是退还年金,即当收款人当年身故,其年金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将现金差额一次性或分期退还。
3。定期生存年金,即年金的给付以一定年限为限。如果被保险人一直居住,则给付至到期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身故的,年金给付立即停止。这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为基础的年金,称为定期生存年金。
第三节寿险新业务
一、分红险
(一)分红险的概念
分红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投保人分配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的寿险产品。
分红险采用固定费率的,其对应的附加保费收入、佣金和管理费用不计入分红险账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法的,对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不计入分红险账户。
(二)分红险的主要特点
1。投保人享受经营成果。
目前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分红业务可分配盈余的至少70%分配给客户。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是保守的。寿险产品的定价主要基于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
4。保险金和退保金包含分红。
(三)政策红利
1。利润来源。
分配的金额称为可分配盈余。盈余(或股息)的产生由许多因素决定,但最重要的是死亡利润、利差利润和费用利润。
(1)死不利于利。对于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死亡的差别利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所产生的利益。
(2)利差收益。当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就会产生利差收益。
(3)成本差异收益。指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小于预计营业费用时产生的利润。
除了以上三个主要来源,还有其他的盈余来源:无效收入;投资收益和资产增值;残疾给付、意外重复给付、预计年金给付和实际给付的区别;预期利润。寿险合同中途到期时,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解约费小于保单累计的资产份额。
2。股息分配。(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要求分红的分配要符合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投保人分配的实际盈余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分红可以有两种方式:
(1)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指将盈余直接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领取红利的方式,如现金、缴纳保费、累计利息、购买并支付保额等。采用累计计息方式收取股息的,股息累计利率至少6个月有效。
(2)增加奖金。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通过每年增加保额的方式来分配红利。一旦增加的保额被宣布为红利,就不能取消。采取增加分红方式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最后一笔红利。
二。投连险
(一)投连险的定义
在我国,投连险是指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在至少一个投资账户中具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风险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连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或“基金”)的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与单独账户资产的投资业绩直接挂钩,没有最低保障。
(二)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点
1。投资账户设置。
2。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3。保险费。
4。收费。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只能收取以下费用:加盟费、买卖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
三。万能险
(一)万能险的含义
万能险在操作上具有很高的透明度。身故给付份额不确定,往往低于保单预期水平。扣除这些后,剩下的就是保单的原始现金价值。在保单的第二个周期(一般为一个月),保单期初的现金价值就是上一个周期期末的现金价值。
(二)万能险产品的主要特点
1。死亡赔付模式。
A方式是一种平衡支付方式;模式B是随着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直接变化的模式。
在模式A中,净风险溢价是逐年递减的,而在模式B中,净风险溢价是恒定的。
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两者之差不得高于2%。
2。保险费支付。万能险的投保人可以灵活支付保费。保险公司的一般做法是向投保人发送保费通知,提醒其按照保单计划选择的目标保费进行支付。另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规划的保费金额,将保费账单发送给投保人,投保人根据账单金额支付保费。
3。结算利率。
4。收费。万能险保单只能收取以下费用:(1)初始费,(2)风险保费,(3)保单管理费,(4)手续费,(5)退保费。
此费用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不得超过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10%,在保单生效后五年内降至零。
第四节团体人寿保险
一、团体保险概述
(一)团体保险的含义
1 .群体的意义。
(1)关于组和组的规定。参加团险的团不能是为团险组建的团。
(二)关于组数和参与比例的规定。【/br/】我国规定,投保团体数量等于或小于8个时,必须对所有成员进行投保;被保险人在8人以上的,被保险人成员应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含75%)。
(二)团体保险的特点
1。特殊风险选择。团险最显著的特点是以团体的风险选择代替个人的风险选择。
3。运营成本低。
(1)文档打印和文档管理成本低。
(2)附加佣金比例低。
(3)承销成本低。
二。团体寿险的主要类型
团体寿险通常可分为团体定期寿险、团体信用寿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寿险、已缴退休寿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和团体万能寿险。
(一)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通常简称为团体定期保险。它是以选定团体中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团体或团体雇主为投保人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指以贷款提供者或信用担保机构为申请人(受益人),以与其发生贷款关系的若干分期债务人为被保险人,以保障住宅贷款定期支付、销售等分期还款债权为目的,与保险人签订的团体保险合同。
(3)团体养老保险
(4)团体终身寿险
(5)缴清退休终身寿险
这是一种以企业年金形式设立的团体终身保险。
(六)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
(七)团体万能寿险
第五节人身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人身保险的承保
寿险公司在销售保单时,对大部分投保人进行了必要的风险评估,以确定其风险程度,是否可以承保。
(一)承保的定义
承保又称风险选择或风险选择,是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进行确定和分类的过程。在此基础上,人寿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投保或拒绝投保。核保的过程包括两个必要的部分:①选择。②分类。
承销商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客户的公平性;有利于代理销售;公司盈利了。
(II)承销要素
1。年龄。在人寿保险中,年龄因素是计算保险费率的最重要因素。
2。性别。大多数保险公司对女性死亡保障保单收取较低的保费,而对年金保险收取较高的保费。
3。医疗风险因素。
对于过险保单,80%左右是因为医疗风险因素,只有20%是因为非医疗风险因素。主要的医疗风险因素包括:健康状况;个人病史;家族史。
4。财务状况。将财务状况作为承保因素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进一步保证保险,保险是用来补偿不确定的损失,而不是获取利益。
5。职业。6.吸烟。7.酗酒和吸毒。8.高风险运动和假期。航空空险。10.生活环境。11.逆向选择和投机。12.可保利益。
(III)承销信息的来源
1。申请信。申请表是承销商的第一手资料,申请表的构成基本固定,通常由两部分组成。2.体检报告。3.特工报告。4.医生的报告。5.消费者报告。6.医学信息中心。
(四)承销制度
1。风险分类。保险人在审核被保险人的所有信息后,将被保险人分配到一定的风险等级。风险等级是指团体中被保险人的风险与保险公司相似,享受相同的费率标准。一般来说,寿险公司的风险等级通常包括:标准体、完美体、次标准体和拒赔体。
(1)标准体。根据可接受性原则,建立标准组。标准组的人代表平均死亡风险,按标准费率缴纳保费。可接受性原则要求标准群体必须足够大,以保证死亡体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最小化管理成本。一般来说,对于一般寿险,90%以上的投保人都是按照标准承保的。
(2)完美的身材。完美的人表现出比标准死亡率更低的死亡率。保费较低。
(3)不合格。由于医学或非医学原因,低于标准的人通常比平均水平有更高的死亡风险。
(4)拒绝保护身体。拒保体中的人死亡率高到保险公司无法承保,保险人对属于拒保体的投保人拒保。
2。强调主要风险。
3。被保险人的公平性。被保险人的缴费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五)承销规则。保险规则。
2。豁免规则。
免责规则是根据投保人投保的风险金额来划分的,与投保人的年龄、险种等因素有关。
3。体检规则。
(六)风险分类方法
在只考虑一个风险因素或结论的情况下,判断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是以标准费率承保或拒保的情况。数值率系统法的基本原理是用统计的方法确定大量危险因素中的每一个因素对死亡风险的影响,并用百分数表示,我们称之为点,100%代表正常或标准风险。
二。人身保险的赔偿
(一)赔偿的概念
(二)赔偿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赔偿的主要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快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三)赔偿的特点
1。保险赔付的确定性。
2。损失赔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索赔。
3。比例分担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索赔。
4。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索赔。
5。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
(四)赔款的一般流程
一般情况下,理赔案件的处理一般要经过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赔、审批、立案七个环节。
1。受理案件。
2。立案。
(1)索赔材料的提交。
(2)索赔材料的受理。
(三)立案条件。提出索赔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已经发生;保险事件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保险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索赔;提供的索赔信息是完整的。
(4)立案处理。
3。初审。
(1)查看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回顾事故的性质。
(3)检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事故是否需要进行理赔调查。
4。调查。
调查必须以实事求是为原则;调查应迅速、准确、及时和全面;禁止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提出任何形式的主张;调查应遵循回避原则;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调查情况。
5。调整。
(1)支付调整。
(2)拒绝调整。
(3)免于保费调整。
(4)调整注意事项。
6。审查和批准。
审核的内容和要点如下:确认保险人;保险期间的确认;事故原因和性质的确认;保险责任的确认;证明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确认书;确认理赔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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