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四章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第一节航天保险
一、航天保险的范围
航天保险可分为卫星和火箭或其他运载工具的工程保险、发射前卫星和火箭的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运营人寿保险、卫星运营者收入损失保险、卫星和发射责任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说,航天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
二。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
(一)卫星和火箭的工程安装保险
该保险与常规工程安装保险一样,主要承保卫星和运载火箭及其辅助备件在生产厂房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的材料损失风险,包括卫星和运载火箭的装配过程及相应的静态试车、模拟发射环境中的各种试验过程以及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卫星。因为这些损失通常由常规工程保险承保,所以卫星和火箭工程的安装保险一般由卫星或火箭的制造商承保。
(二)发射前卫星和火箭保险
发射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从卫星和火箭在制造厂内吊装时开始,到准备点火时结束。在发射前的这一阶段,卫星和火箭从生产厂运送到发射场,经过运输、储存、组装和发射准备。如果火箭在有意点火起飞过程中因点火终止而终止发射,其损失将由卫星发射保险赔偿。如果火箭和卫星终止,经修理和测试后,火箭和卫星仍能继续完成发射任务,发射前的保险人将继续负责终止,直至下一次发射点火时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发射前保险的保障根据阶段不同可分为运输保险、储存保险和组装保险。不同阶段的保额会不一样,相应适用不同的费率。这种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卫星或火箭及相关发射设备的物质损失,或因其物质损失导致不能按时发射而造成的费用损失,例如卫星用户因延迟发射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发射前保险按照保险市场惯例承保,其除外责任主要包括核辐射或核泄漏、战争险、自然损耗、设计缺陷、机械故障等风险。
(三)卫星发射保险
卫星发射保险是航天保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航天保险的高技术、高风险、高价值特点集中体现在这一阶段。卫星发射保险一般从火箭安装在发射场后卫星的故意点火开始,到卫星到达预定轨道并与火箭分离时,或卫星在预定轨道上进行测试并投入试运行时(一般为180天或365天)结束。卫星发射保险主要为卫星和火箭的物质损失提供全部风险保障。所谓“一切险”,是指火箭发射过程中给卫星和火箭造成的损失,包括发射工具即火箭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发射过程中火箭爆炸、卫星和箭全部毁坏、火箭发射后因火箭问题无法将卫星送入预定轨道等;还包括卫星分离、卫星轨道由同步转移轨道变为同步静止轨道、卫星在各种在轨测量时因自身故障导致的卫星姿态调整和爆炸、或卫星入轨后自身系统工作不正常导致的卫星失控等所有损失。此外,卫星发射保险还可以承保卫星在发射前后所遭受的一些损失,如卫星因火箭发射而偏离轨道或轨道高度等。卫星发射保险包括全损险和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卫星发射险的除外责任和飞机险基本相同。
卫星发射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发射服务费、卫星费用、保险费和额外费用组成。
(四)卫星人寿保险
卫星人寿保险是指卫星在轨运行期间的保险。卫星寿险从卫星发射保险终止开始,一般每年续保一次,最长保险期限不超过卫星的设计寿命。
卫星寿险的费率一般是根据保障范围和卫星健康状况来考虑的。比如使用备件,是因为卫星的原装部件已经损坏,但由于使用备件会降低卫星的可靠性,保险人可以提高保险费率。
(五)卫星运营者收入损失保险
卫星运营者收入损失保险主要承保除卫星发射和卫星寿险以外的运营收入损失。因卫星发射失败造成被保险人收入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卫星发射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
在空和发射国之间的物体所有人,应负责赔偿卫星及其运载火箭发射后在空内飞行的地面或飞机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这种保险责任通常从卫星发射点火开始生效,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承保发射后一年或几年内的责任损失。
三。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
主要包括事实陈述、承保协议、定义、除外责任和保险条件等。
四。航空航天保险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超出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的损失和费用。
2。保险单中规定的运载火箭保险金额以外的一切费用。
3。运载火箭飞行阶段外部电磁和频率干扰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4。外国卫星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政府扣留、扣押、没收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核辐射和各种物质的辐射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五、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保险的阶段和险种决定。具体来说,发射前保险是根据制造和安装卫星、火箭的总成本来确定保险金额;发射保险的基础是卫星和火箭的市场价格加上发射费用等的总和。确定保险金额;卫星寿险是根据将卫星送入轨道的成本和相关费用,并参考卫星的工作效率来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数字按年限递减。六。航空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费率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产品质量、损失率、恶劣天气和意外事故等。例如,卫星发射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受火箭的可靠性、卫星的设计和型号、保险范围以及航空空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的影响。七。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两种起算时间:一是起算时间为火箭在指定发射场的故意点火;二是发射点火终止的,起始时间从火箭在指定发射场再次点火开始。
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到期有五种情况:一种是卫星交付客户使用,卫星正常工作并在轨运行时;二是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第三,卫星遭受全部损失;第四,卫星在发射过程中宣布发射失败;第五,发射点火终止,火箭发动机熄火,火箭没有离开发射台。以上情况以第一次发生为准。八。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航天保险的理赔特点
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相比,航天保险的损失理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 .承保前必须确定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
2。保险经纪人参与理赔。
3。被保险人应尽快提交损失证明。
损失证明的提交日期不得迟于事故通知后180天或保险责任终止后210天,以先到者为准。
4。保险公司对剩余价值拥有绝对权利。
第二节核电站保险
一、核电站保险及其特点
核电站的高技术、高风险特点使其有别于其他财产保险。
第一,核电站保险的主要承保责任是核风险。
其次,核电站保险核保的主要手段是风险控制。
因为核电站风险太高,所以保险公司特别注重风险控制。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以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标准确定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采取团体共保或再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到国际保险市场,以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核电站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核损害的赔偿方式。因此,保险人开办的核能保险,在保险赔款不足时,可以由政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核电厂保险的种类
(一)核电厂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安装在核电厂内的各种机器设备。该保险主要承保保险标的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核电站建设期间,核电站的建设和安全与常规核电站无异。但从调试期开始,与核电站发电密切相关的风险就开始了。调试期的保险期是从核燃料装料开始到业主验收核电站为止。在这个阶段,反应堆压力容器和内部设备以第一种危险方式投保。
(二)核电站海上保险
(三)核电站机械损坏保险
(四)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
该险种承保核电站的反应堆、核燃料、发电设备、办公场所等物品。其保险责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为核风险和常规风险提供保障;第二部分是保证其他设备的常规风险。(五)核电厂责任保险。核电站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核电站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承保核风险。核风险是指核燃料、核废料或核产品中含有放射性、毒性和爆炸性物质,容易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风险。
为了将核风险限制在特定的区域,核电站通常将内部核蒸汽发生器放在安全壳(即核岛)内,并与核电站的其他设备(即常规财产)分开,使整个电站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机组。核电厂物质损失保险将常规财产风险和核风险的保障合二为一,由保险标的所在国的核保险集团承保或再保险。
核保集团提供的核材料损失保险一般将保险责任分为两部分:一是保障核岛设备的核风险和常规风险。它是在财产保险的基础上,
增加了对核裂变、核污染、核辐射过程中异常放热以及被保险财产因核辐射而丧失功能的保障,承保第一危险方式消除核污染的费用。二是为常规岛屿遭受的常规风险提供保障,核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如果在指定的工作区域内或在中国境内运输的核燃料或放射性核废料移交给其他方之前或从其他地方接收后发生核事故,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发生损害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
五、核电站保险的保险金额
在核电站保险中,保险人分别对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和核电站责任确定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通常是根据核保市场的承保能力,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此外,对于核电站责任险,保险人还根据常规险和核险两种不同的风险确定不同的赔偿限额。六。核电站保险的赔偿处理
在对核风险引起的核电站责任进行赔偿时,保险人一般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按照绝对责任而不是过失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时,政府会给予财政补贴,尤其是核电站核爆事故,政府必须从各方面给予保险人支持。
第三节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一、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及其种类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以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财产、责任和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一般要经历钻前调查、勘探、钻井、施工和生产四个阶段。
钻井平台一切险、钻井船一切险、钻机一切险、油管保险、P&I保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施工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新钻井费用保险等。
(一)钻井平台保险
钻井平台保险一般以定值保险承保,保险金额以重置价值确定。
(二)移动式钻井设备保险
钻井船与其他船舶碰撞时,适用一般船舶碰撞原则。和船舶保险一样,钻井的保险金额是按照约定价值投保的。在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而不是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付。停车费退款的计算类似于船舶保险。
(三)平台钻机保险
由于平台钻机发生小额损失的机会很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通常会为平台钻机保险规定较高的免赔额,比如保额的3%。本特许不适用于所有损失的赔偿。
(四)海洋石油开发的管道保险
管道保险一般以第一种危险方式承保。
(五)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在石油工程项目中,这些责任往往相互重叠。为避免这种重叠,国际保险市场通常采用“三合一”的混合保险形式承保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六)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筑安装保险
保险价值按工程完工时的完工价值或估算价值(成本加费用)计算。
(七)海洋石油开发费用保险
费用保险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新钻井费用保险、污染控制和清理费用保险。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井喷造成的任何罚款、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失。
二。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保险
(一)钻井平台保险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内,因外部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包括保险标的离开平台设施时,因储存期或港口与平台设施之间的运输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包括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
(三)钻井平台保险的保险金额
钻井平台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的财产不低于重置价值,扣除合理的折旧费用后确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其差额将被视为被保险人的自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四)钻井平台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免赔额
影响钻井平台保险保险费率的因素包括:保险金额、免赔额、平台建造寿命、平台使用(包括生产、生活或加工等。),以及作业区域的自然环境(是否为地震带、台风带、冰冻带、浪高、水深、海底状况等。此外,保险人还应了解海上设施的近况、油气储量、预计开发年限、油气质量、用途、开发前景等。
钻井平台保险的免赔额由双方根据投保风险、保险费率等因素协商确定。在钻井平台保险中,免赔额是根据每起事故进行扣除的,最低为每起事故10万美元。在计算每一次事故的损失时,每一次事故造成的一系列损失都应视为一次事故。值得注意的是,免赔额不适用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与船舶保险和飞机保险的免赔额相同。
三。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在井喷控制费用保险中,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并在保险单中列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责任限额和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赔偿井喷费用。目前,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一般按照国际惯例,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限额从500美元到5000万美元不等。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费率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油气井的类型。
2。井深和水深。
3。预计地层压力,是否含有有毒气体。
4。无论井口装置是在水面上还是在海底。
5。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的水平。
6。钻井公司的经验和过去的事故记录等。按照国际惯例,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保险费是以英尺/金额制为基础计算的,一般分为三个档次。例如,如果钻探深度小于10,000英尺,则保险费较低;10000到17500英尺之间,溢价较高;17500英尺以上,保费更高。此外,根据油气井类型,也有高低费率之分,如费率较高的钻井、探井、评价井;关闭井或暂时废弃井的比率较低。
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保险期限
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保险期限可根据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是已投产井、关井、关井、废弃井,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续保。第二,正在钻井的井从钻井开始时开始,到钻井结束时结束。所谓“完钻”是指钻孔完全废弃或完成,抽油泵装置和油井钻头从作业位置移走或设备完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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