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商标权
一、商标概述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标志。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商标的类型
(1)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使用者,商标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
(3)根据商标用途的不同,商标可分为商业商标、商品商标和等级商标。
(4)根据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3.商标的作用
(1)差异化;
商标可以区分同一商品和服务的不同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区分同一商品生产者和服务者提供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购买。
(二)陈述和保证;
商标不仅表明商品生产者和服务者的身份,而且表明商品的质量、档次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
(3)广告的作用。
利用广告宣传自己的商标,扩大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既能防止消费者误认或购买,又能方便消费者选择,让消费者从众多经营类似商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厂家中选择自己认可的品牌或厂家。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原则;
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经营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自愿申请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用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应用优先原则。
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当天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首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当天使用或者根本不使用的,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如果30天内不能达成一致,申请人将在商标局的主持下抽签,或者由商标局做出裁定。
(三)一商标一申请原则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申请注册。
(4)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注册商标的实质性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商标的要素
(1)必须包含商标要素。
商标中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
②不得含有商标禁止要求。
商标中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7)带有民族歧视;
(8)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3.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
(1)应用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
(2)审查
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批准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经裁定无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核准注册并公告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权的争议、撤销和终止
1.商标权纠纷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避免商标专用权冲突而提起的争议。
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在商标注册被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进行审查后,可以对申请作出撤销或者维持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是终局的。
2.商标权的撤销
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3.商标权的终止
(一)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①保护期届满;
②商标所有人放弃该商标;
③依法撤销。
四。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商标所有者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人的一般权利,即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禁止权和继承权。
(1)专有使用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独家使用权如下:
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
(2)禁止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转让权
注册商标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
(4)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享有监督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五)收益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使用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来获利。
2.商标所有人的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被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3)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5)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
(6)缴纳报名费。
动词 (verb的缩写)商标权期限和注册商标续展
1.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未能在此期间提出申请的人可获得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
每次注册续期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核准后,将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不及物动词商标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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