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国际争议解决办法时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用国际争议解决办法时的几个实践性问题,第1张

用国际争议解决办法时的几个实践性问题,第2张

前言:

在国际建设项目中,来自不同文化环境的机构走到了一起。通常,一个典型的国际建筑合资企业的业主、工程师和两个或更多的成员来自不同的国家。更常见的是,人们在合同实践中使用不同的语言和做法,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方式来处理某些法律规则,而不管合同是怎么说的。这些文化差异也会影响纠纷的解决。

国际争端解决适用中的若干实际问题

克里斯。燃烧

法律和实践之间的冲突

有时候,我们会发现一些国家的人民更喜欢使用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而其他国家的人民则不愿意这样做,更喜欢花时间进行磋商,友好地解决争端。他们雇佣的律师也是如此。大概马上就会想到一个非常熟悉国际争端解决的西方法律体系的律师和一个刚刚涉足国际承包领域的国家的律师之间的联想。在这种情况下,后者可能会发现自己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劣势。

但问题不仅限于不同国家律师的接触。即使是来自发达法律体系的律师也会有这种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在法国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非常强调在听证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清楚地解释案情。不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对于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文件也是如此。如果证人将提供口头证词,虽然这并不常见,但应该写得清楚。下一次听证会时间很短。

美国的情况正好相反。案件的书面陈述可以很肤浅,简要说明要提供的证据。这意味着你不会在听证会前正确地了解与自己有关的案件。对于不习惯这种仲裁方式的人来说,这是非常沮丧和无奈的。因为你要等到听证会开始才能找到对你不利的案件,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这段时间你会很忙,听证会时间会持续很久。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介于上述两者之间。一般情况下,案件、争议问题和证据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也可以在听证会前了解对方的情况,听证会时间合理,有时可能会缩短。

缺乏司法监督

国际争端解决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或多或少不受法院的控制。当然,每一个争议程序都要在一个地方进行,所以总有它的法律背景,但理论上是要尽量减少法院的干预。因此,在确定争端解决地时,应考虑相关国家的相关规定。试图避开法院的控制有两个主要原因:

1.人们几乎永远无法保证他们确切知道另一个司法系统下的规定是什么。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随时更新,所以我们往往会选择避开法院的干预。

2.法院作为一个国家的机构,总是或多或少缺乏中立性。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这可能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但有关各方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也正是我们说中国项目的当事人选择斯德哥尔摩仲裁的原因,虽然那里地点不方便,费用也高。

这个问题主要和仲裁有关。一个国家的具体法院会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仲裁?当事人有没有可能将仲裁诉至法院?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只要关键问题和表面问题。

不同法律背景的律师采取不同的方法。但总体而言,与国内仲裁或法院程序相比,国际争端解决与规则本身或遵循特定程序关系不大,只关注关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宁愿只关注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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