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1张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2张

一、工程基本情况本工程为某高层商业建筑墓墙外装饰工程。原告是承包商,被告是雇主。1997年,经公开招标,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数量按实计算。合同期限为120天。原告与该楼主施工单位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存在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评估内容及评估资料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需要发送的文件: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标书、投诉、答辩、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三。双方定价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对合作费的支付、幕墙铝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等有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实际计算以送审材料为准。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主张代原告支付总包商的合作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未从鉴定费用中扣除,由法院审理调查后依据相关合同决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费用未调整铝材单价。鉴定人给出了被告提供的两种铝材的差价和用铝量,供法院判决时参考。

动词 (verb的缩写)案例点评
一、估价争议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执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进行修改。(二)评论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造合同的合同价款包含合作费但未约定合作费及其支付方式。合作费及其支付在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中约定。从合同关系来说,合作费应该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合作费,应得到原告的认可,并签订支付第三方合作费的协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被告要求从鉴定费用中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
2。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了铝材的材料和品牌。原告变更合同约定的材料应得到被告的认可,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材料,合同约定的单价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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