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考试]低层建筑防火规范应记部分(九)
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10.3.1条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大中型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房,贵重物品仓库,面积在1000m2以上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仓库,装有哈龙、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建筑中的重要计算机房,火灾危险性高的重要实验室;
2.图书、文物藏品、藏书100万册以上的书库、重要档案和数据库、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卷烟仓库;
3.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观众厅、可燃材料吊顶及其电信机房、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百货商场、会展建筑、高级酒店等。
注:对于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物,应在适当的位置安装手动报警装置。
第10 . 3 . 1条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0.3.1B条下列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将它们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物的四楼和地面以上。
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甲类工厂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第10.3.3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应设有消防控制室。
独立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属于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和2h的隔墙和楼板,并与其他部分分开,并设有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10.3.4条消防控制室应具备以下功能:
1.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示等。;
二、控制消防泵、固定式灭火装置、通风空调节系统、电动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位律师回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