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辅导: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范围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注:这里的合伙是商事合伙,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合伙
★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1。公司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合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比公司更加灵活和丰富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公司股东不一定参与经营
4。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在法律上均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可以成为事实上的合伙)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无金额限制)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责任”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但可以含有“公司”字样)
5 .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仅限设立)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职人员)
合伙人可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可以约定所有权不转让,但不能保留处分权)
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评估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概念和范围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一切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2。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共有(教材认为是按份共有,但具有共有的性质)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1)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以一方名义分割,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分割转让的财产;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让与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已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二)质押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否则按退伙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的事务。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共同执行;分别是;委托合伙人;委托几个合伙人。
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相同。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无善意第三人)
(1)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购买不动产无需一致同意)
(2)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①补充:修改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②接受新合伙人
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入伙协议订立时,原合伙人应当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告知新合伙人。
3。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行经营业务或与他人合作与本合伙企业竞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1。合伙人的代表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①补充责任;
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充联合和若干)
②无限和联合;
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对不足部分,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以合伙企业投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因连带责任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债权人的关系
(1)禁止抵销;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禁止代位权;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双重优先原则。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合伙所得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转让该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权利。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一)入伙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协议订立时,原合伙人应当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告知新合伙人。
(2)自认的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除《录取协议》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撤回
(1)撤回形式:
①声明撤回——自愿撤回:包括协议撤回和通知撤回。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宣布为限制行为能力)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法定撤回:包括强制撤回和退市撤回。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个人无力偿还债务;
(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提款以实际日期为提款生效日期。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解除:(过失退股)
(一)不履行出资义务;(可以部分不出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执行合伙事务存在不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人的解聘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名人。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被除名名人生效,被除名名人退出合伙企业。
被除名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之诉)
(2)退股的后果
①合伙人资格转移和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资格。(新职业)
法定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返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法定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监护人可以在未成年时代理其权利。
②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未经许可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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