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辅导:个人独资企业法

经济法笔记辅导: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张

经济法笔记辅导: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张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区别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单位。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是自然人;(必须是中国人,否则适用外资企业法)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和业务相一致,且不得含有“公司”字样)
(三)具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的经营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的经营事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请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请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受聘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根据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者对受托人或受雇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的;
(三)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企业资金账户的;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的;
(6)未经投资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七)未经出资人同意,与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者同意,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做到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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