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要点3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要点3,第1张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要点3,第2张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行政任务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是行为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是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客体,即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人。
(3)是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是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是行为的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然引起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2.4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P19-21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紧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照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行政职权只有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需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行政授权和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的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它意味着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度、合理,行政机关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三种方式: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范围和方法。具体措施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法律常规的情况下合理解释而采取。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五条:
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对人的客观实际;
②行政行为应当基于适当的考虑,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要对同一事实区别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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