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s合同,第1张

Contracts合同,第2张

契约是法律的主体,大体上涉及自愿协议。大多数人或多或少都明白订立合同意味着什么。他们认识到,合同是两个人(或更多人)之间的一种交易或协议,目的是做一些工作,买卖货物,盖一栋楼或拆一栋楼,或进行无数其他活动中的任何一项,一个人或一家公司承诺这样做以换取对方的承诺(通常是承诺付款)。

一个多世纪以前(1861年),伟大的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爵士出版了一本名为《古代法律》的书。在一段著名的文章中,梅因描述了在“进步”(即现代化)社会中几个世纪以来法律的演变。发展经历了“从地位到契约”他的意思是,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关系并不主要取决于出身或种姓;他们依靠自愿协议。伊丽莎白二世因出生意外成为英格兰女王;但我在一辆二手黄色普利茅斯汽车上付款,这并不是偶然的。这是因为作为一个成年人,我自愿同意购买这辆车。

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整个经济——更确切地说,整个社会体系——都依赖于此。但是,一种契约制度,一种契约体系——也就是说,一种以自愿协议为基础、主要由市场支配的经济——不同于传统定义的、法学院教授的合同法。合同法只处理市场的某些方面,以及某些种类的协议。

在法律术语中,合同是法律保护和强制执行的一个承诺(或一组承诺)。如果我承诺运送一车木材,买方承诺支付我一定的价格,而我没有运送木材,我就“违反”了合同。买方可以起诉我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他愿意的话。

要订立有效的合同,一般来说,我们至少需要双方当事人;两者都要有法律上的“能力”。一个小孩或白痴不能合法地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提出“要约”;另一方必须“接受”它。“提供”和“接受”是普通的英语单词,但它们在法律上有专门的技术含义。一个百货公司的广告宣布低价出售一台缝纫机,作为“仅星期四特价”,这可能不是一个合法的报价。首先,没有出售缝纫机的实际承诺。举例来说,如果公众狼吞虎咽地抢购库存,商店就不必向失望的顾客出售缝纫机。然而,“要约”在法律上必须是一种承诺。

那么,“要约和承诺”就是承诺,它们必须得到一种叫做“对价”的神秘物质的支持。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定义。然而,潜在的想法相当简单。合同的每一方都以对方承诺的东西作为“对价”做出承诺。如果我出价2000美元出售我的旧汽车,买方接受(承诺支付2000美元),那么双方的“对价”就很清楚了。但如果我答应给女儿一把钻石,是因为我爱她,那我的承诺就没有“对价”;她没有任何回报。(唉,爱情不算在合同法里。)在这里,如果我未能交付(或在我有机会交付之前死去),她就没有权利起诉我或我的财产,要求得到钻石。

当然,合同法中还有许多其他问题。塞缪尔·威利斯顿的《合同法》是该领域多年的领军人物,一卷又一卷地缓慢前行。然而,有人质疑所有这些知识在事务世界中是否非常重要。在经典文章中,威斯康星商人的行为被探究。人们发现,他们中的许多人倾向于避免或回避(正式的)合同法和合同条款。他们尤其回避起诉对方,即使根据法律他们有一个“好案子”。原因一点也不神秘。

商人相互依赖;他们在持续的关系网中生活和工作。制造商可能年复一年地从同一个经销商那里购买回形针、钢笔和办公用品。动不动就起诉,或者过度争论,或者维护抽象的“权利”,都是破坏性的;它往往会撕裂这些宝贵的关系。此外,还有商人通常遵循的规范、惯例以及荣誉和公平的观念。这些比律师的正式规范更微妙、更复杂。

“合同法”是每个法学院一年级的标准课程。然而,与建立在合同法或契约思想基础上的其他领域相比,它作为现行法律的一部分可能没有那么重要。其中一个领域是商法。这是有关商品买卖的法律分支,尤其是赊销和分期付款销售;它还处理支票、本票和其他“流通票据”。另一个相关的领域是破产法和债权法,破产的企业或个人经历一个过程,抹去石板干净,让破产者重新开始。更重要的是,破产程序旨在确保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它试图避免一场围绕破产巴士公司和破产债务人资产的狗咬狗式的斗争。破产法是联邦关注的问题,由联邦法院管理。另一个迅速发展的领域是消费者保护法。还有一些领域涉及特殊类型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和保险业务一样,受到严格的监管,并遵循独特的规则。

翻译

它是合同的实体,一般管理自由缔结的合同。大多数人或多或少都意识到了订立合同的意义。他们知道合同是两个(或更多)人之间的协议或合同,或者一个人或一个公司承诺这样做,以换取另一方的同意(通常是支付金钱的协议),以便从事工作,买卖货物,或拆除房屋,或从事任何其他工作。

在书中,梅恩描述了几个世纪以来法律在一个“进步的”(即现代化的)社会中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他的意思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关系并不主要取决于出身或阶级,而是取决于自愿契约。伊丽莎白二世生来就是英国女王,但买二手黄色普利茅斯轿车不是我的自然行为;是因为我同意买这辆车,是作为一个成年人独立做出的自愿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制度对现代社会至关重要。整个经济——或者更确切地说,整个社会体系——都依赖于此。但契约制度也是契约制度——即一个经济体围绕自由缔结契约运行,主要由市场调节——这实际上不同于传统定义和法学院教授的合同法。实际上,合同法只涉及市场的某些方面和某些类型的合同。

在法律术语中,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受法律保护并由其执行的合同。如果我承诺运送一卡车木材,买方承诺按一定价格付款,但我没有运送木材,那么我就“违反”了我的合同。如果买方选择起诉,他可以向我要求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要订立有效的合同,至少需要双方当事人;他们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小孩或者傻逼都不能合法订立合同。一方必须出价,另一方必须出价。Offer和offer是很常见的英文单词,但在法律上有专业的技术含义。一家百货商店在其广告中宣布将低价出售一台缝纫机作为“星期四特价”,这实际上不是合法的优惠。首先,它实际上并不卖这台缝纫机。例如,如果人们已经完成了他们的存货,商店就不需要把这台缝纫机卖给失望的顾客。但“要约”必须是法律上的约定。

那么,“要约”和“要约”就是协议,必须有一个神秘的东西来支撑,这个东西叫“对价”。它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定义。但是它的基本意思很简单。合同各方只有在“考虑”对方的后才能做出自己的。如果我出价2000美元卖掉我的旧车,买家接受(承诺2000美元),那么各方的“对价”就相当清楚了。但如果我答应给女儿几颗钻石,是因为我爱她至深,那么我的梦里就不会有“考虑”,她也不需要任何回报。(啊哈,合同法不考虑恋爱。)在这里,如果我不遵守承诺(或者在交付钻石前死亡),她就没有权利起诉我或者我的财产,索要钻石。

当然,合同法还有其他问题。塞缪尔。作为合同法领域多年的权威,威利斯顿在他的大量合同法论文中充满了这些问题。然而,一个问题是这些知识在商业中是否重要。其中一篇经典文章考察了威斯康星商人的商业活动,发现许多商人都竭力避免或规避(正式的)合同法和合同规范。他们特别想避免起诉对方,即使他们在法律上有“充分的理由”。原因一点也不神秘,因为商人是相互依存的;他们在一个连续的网络中生活和工作。制造商可能总是年复一年地从同一个供应商那里订购回形针、笔和其他办公用品。动不动就打官司,争论过度,或者拘泥于抽象的“权利”,都是分裂行为,导致各种重要合作关系的破裂。而且,商人会习惯性地遵守一些标准、惯例、名声和公平观念。这些比法学家的标准更加微妙复杂。

《合同法》是每个法学院的标准一年级课程,但其重要性远不及其他领域基于合同法或契约观念的现成法律。商法属于这些领域之一。它是关于商品买卖,特别是信用和分期付款的部门法;它也是处理支票、本票和其他“流通票据”的法律。另一个相关领域是破产法和债权法。企业和个人破产办理了债务免除手续后,破产程序正式开始。更重要的是,破产程序旨在确保所有债权人都是公平的,它试图避免破产企业资产和破产债务人之间的“狗咬狗”斗争。破产法是联邦事务,所以由联邦法院管理。另一个迅速发展的领域是消费者保护法。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务一样,受到严格的监管,并受特殊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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