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民用部分的机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管理。
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体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并报批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正在运行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统一,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的目标年为近期10年,远期30年。
第六条在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功能区划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区和设施体系布局合理,容量均衡,满足航空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防要求。
第九条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内的设施和网空应当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2)航站区位置适中,有分期实施建设的计划;平台位置与航站楼协调,飞机空在地面平稳运行;道路交通便捷有序;
(3) 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空管、雷达、气象设施配置得当;
(四)航空器空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以及消防、救援、保障设施布局合理,直接服务于航空器空运行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者站坪;
(5)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制冷、排水、通信等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相衔接,各系统的规模和路线能够满足机场的发展需要;
(6)机场与城市的交通衔接顺畅便捷;机场内客运、货运、飞机空维修、供油等不同需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7)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周边土地利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
(8)在满足机场运营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共设施和管线布局合理;注意建筑物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应。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2)机场场地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网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产资源、地震、地面交通、与周边城市和邻近机场的关系;
(3)机场航运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4)跑道的位置和朝向以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关系和平面布局,机场发展规划和分期建设用地面积,空管理设施规模和导航站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经营对周边环境、场内场外交通和公共设施系统、公共设施主管道和机场控制点标高的影响评价;
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系统、停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周界和巡逻道、净空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
2、[/k0/]中的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道、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
3。航站楼区域规划,包括航站楼的配置和布局、站坪的布局、航站楼前道路系统、停车场(楼)等设施;
4。货运区规划,包括货运停机坪、生产用房、营业仓库、集装箱堆场、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
5。飞机空维修区域规划,包括机库、维修停机坪、飞机空发动机维修车间、发动机试验台、外场车间、航材仓库等设施的规划;
6。工作区域规划,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空公司、联检单位、公安、武警、安检等常驻机构办公和业务设施、专用地面设备和专用车辆保障设施、机上供应和餐饮设施、消防和安保设施、应急救援和医疗中心、旅客过夜住宿等设施的规划;
7。供油设施规划,包括受油、中转、储存、加油和管网规划;
8。公共设施和交通系统规划,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制冷、排水、防洪、通讯等设施的规模和路线,场地内外道路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规划;
9。环境保护项目规划,包括噪声影响控制、鸟害控制、污水处理、空气空垃圾和机场污水处理、环境监测、绿化等规划;
10。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各阶段机场建设用地规划、该阶段占用土地及拆迁情况、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
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
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空航班等通用航空空设施的规划;
(5)规划方案的分析和比较,包括对工艺流程和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之间的关系进行多个完整方案的比较和选择,以及分阶段实施的可能性;
(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述上述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比较;
(七)在工程技术和经济效益综合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
(8)机场总平面图,包括:
1。机场与周边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图,比例尺应为1: 10万或1: 20万;
2。机场外部交通和公共设施系统的总平面图比例尺为1 ∶ 5万或者1 ∶ 10万;
3。机场的近期总平面图应绘制在1∶5000或1∶10000的地形图上;
4。机场远期总平面图应绘制在1∶5000或1∶10000的地形图上;
5。通信、导航和雷达站的布局,其比例尺应为1 ∶ 5万或1 ∶ 10万;
6。机场净空空障碍物限制图,比例尺应为1 ∶ 5万;
7。机场周边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图比例尺应为1 ∶ 1万或1∶2.5万;
8。机场竖向设计和管(线)网综合规划的比例尺应当为1∶5000或者1∶10000;
(九)附件,包括:
1、机场空域规划和空管线设施规划;
2。飞行程序设计方案;
3。机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资料和批准文件,包括噪声影响等值线图,比例尺为1 ∶ 5万;
4。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调后确定机场内外地面交通和公共设施的规模和路线。
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申请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辖区内的机场总体规划。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新建机场总体规划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由民航总局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境外注册的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国内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有资质的单位与境外设计咨询机构合作承担机场总体规划设计的,应当报民航局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各驻场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机场总体规划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者机场管理机构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查,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使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场总体规划,为驻场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设立建设项目前,各驻场单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局备案。
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并报当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空机场总体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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