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规划师考试实务第三部分:规划设计条件实例评析
第三部分:规划设计条件实例评估
实例1、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8月19日经市规划局(99)规建字第1052号规划许可证批准,在某市东方东路建设中山大厦。该公寓楼项目共18层,地上32层。但该单位将18层部分独立加高9层,违法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现在公寓正在接受市规划局的调查。
例1评价
本次违法事件主要是未按程序将修改后的规划报规划管理部门,擅自加高。按照规划审批程序,取得设计方案批准通知书的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如重新申报设计方案改变建筑高度、建筑布局等。因自身原因,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函件(写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及相关图纸。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前应当协调一致。有必要重新审视修改后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修改设计、增加面积,违法事实清楚,应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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