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

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第1张

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第2张

唐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被视为一个技术问题,主要涉及政府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社会和公众基本处于事后被告知的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公共政策的属性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全社会参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

《城乡规划法》确立的城乡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对我国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是一项影响深远、非常重要的制度。只有在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真正增强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民主性,才能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公众的规划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记者:有哪些具体措施保证城乡规划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

唐凯:《城乡规划法》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求组织编制机关首先公布城乡规划草案,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附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

二是在规划实施阶段,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申请的,应当依法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三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时,应当附征求意见的资料。

四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区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规划,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六是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后,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公众检查和监督。

记者:这些措施保证了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那么,就城乡规划而言,除了权利,单位和个人还应承担哪些义务?

唐凯:根据《城乡规划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涉及其利益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义务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进行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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