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三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三问,第1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三问,第2张

问:不同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业务范围是什么?【/br/】答: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评估业务;二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临时期限内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市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是多久?【/br/】答: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延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如获准延期,有效期将延长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复审,有效期延长3年。
问:公众有哪些渠道了解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信用?
答:房地产估价资格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信息、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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