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经理零口供被判无期

国有公司经理零口供被判无期,第1张

国有公司经理零口供被判无期,第2张

曹景昌、黄河、冯江、记者梁国栋。今天,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长春绿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朱玉林无期徒刑。公诉期间,被告人朱玉林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依靠大量证据,法院仍宣判朱玉林有罪。据悉,在经济犯罪中,被告人被判零口供在吉林省尚属首次。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1月,被告人朱玉林在担任绿园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向海南省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私自借款美元20万元(约合人民币166万元),并将该笔款项直接私自转移至泰国曼谷购房。此后,朱玉林报销了自己和亲戚去曼谷度假时花费的45.6万元。
在公诉过程中,朱玉林否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提出贷款20万美元,并上报给当时的区领导。他在泰国买的别墅是以他注册公司的名义买的,产权不是他自己的。这两件事既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挪用公款。
然而,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朱玉林的20万美元贷款和所谓投资办厂并未得到区政府的批准,甚至当时的房地产公司领导也不知情。为了调查这些事实,检察官收集了40名证人的证据,调查了60多份相关票据,并请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在各种证人和书证的证明下,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朱玉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法院最终认为,长春绿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国有公司,朱玉林擅自向境外借款20万美元,未经区政府相关领导和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属于个人行为。但这笔款项在2000年记入了公司的财务账目,说明公司应该承担这笔债务。
被告人朱玉林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我公司报销本人及家属费用。挪用公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故判处被告人朱玉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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