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女副部长贪污受贿终审改判6年
8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对新疆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原统战部女副部长郭伟丽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郭伟丽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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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4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郭伟利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郭伟利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上诉。同年8月3日,兵团分局在石河子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至2004年初,郭伟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宗教人士生活费46416元、参会人员加班费18768元、住宿费5000元。同时,2002年12月至2004年年初,郭伟丽利用从事宗教工作的便利,收受并索取何某、韩某等4名申请朝觐人员现金16500元。
二审中,兵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郭伟利于2003年、2004年分别贪污伙食费5000元、“联想昭阳”牌笔记本电脑29800元、进香费7183元、8306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郭伟利的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成立,被兵团分院采纳。鉴于郭伟利案发后已退赔全部赃款,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后,兵团分局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郭伟利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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