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商品归类总规则(二)

2008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商品归类总规则(二),第1张

2008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商品归类总规则(二),第2张

一、概述:
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包括21大类97章商品。
1至4类为农副产品,5至21类为工业品。第一类到第四类的排列是:动物-植物-油类-食物。在工业品上,是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整机零件;特定列名-未列出的名称等。
搜索商品编码时,最重要的是确定21大类商品中的哪一类。
例:要搜索“火鸡”的代码,首先要确定火鸡是活的动物,第一类,这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在掌握这些的前提下,检查每一章商品的排列。请先参考四位数的项目编号栏及其粗体类型。0105可以查到家禽,那么鸡属于家禽,然后进一步确定它的8位编码,0105.9994。
判断对错:协调制度中的编码是一个8位数编码。
回答:错误的
8位代码。前两位数字表示项目所在的章节,第三和第四位数字表示该章节的顺序号。第五位代表其一级佛教,第六位代表二级佛教,第七位代表三级佛教,第八位代表四级佛教。
“—”表示一级子目
“—”表示二级子目
“—”表示三级子目,
“——”表示四级子目。
在寻找一个商品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它的类别,然后是章节,再确定它的一级子目,二级子目,以此类推。
如何判断是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四级目录,关键是从商品名称前面的“杠”来判定。
二。总分类规则
总分类规则是国际商品协调编码制度规定的最基本的商品分类规则。
规则一:
类别、章节、分章节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找;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根据项目规定和相关的类别注释或章节注释确定。项目、类注、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1有三层含义。
1。其中写明“类目、章、分章的标题仅为方便查找”。
比如第一类,活体动物;动物,顾名思义,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制品,但在第一类中,根据章节注,我们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的用于巡回展览的活动物,并不包括在第一类中。因此声明“类目、章、分章的标题仅为方便查找而设置”[br/]2。“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根据项目规定和相关类别注释或章节注释确定”。第一章的章节注释中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根据项目规定和相关类注释或章节注释来确定。
3。项目、类别注释、章节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对商品进行分类时,税目规定和相关章节注释以及类别注释是最重要的。根据税目、相关章注、类注的规定不能确定归类的,可以按照规则2、3、4、5、6进行归类。
例:解决商品分类的法律效力依据包括:分类通则、类目注释、章节注释、副标题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副标题注释-章节注释-类注释-分类通则
B、分类通则-类注释-章节注释-副标题注释
C、类注释-章节注释-副标题注释-分类通则
D、章节注释-分类通则。(1)项目中所列的货物应被视为包括该货物的不完整或未完成的产品。只要不完整或未完成的产品具有进口或出口时完整或完成产品的基本特征,也应视为包括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或拆卸的货物的完整或完成产品。
规则2 (1)不适用于类别1至类别6的商品。
而且只有当规则1无法解决时,才能应用规则2。
规则二第(2)项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由这些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由项目中所列的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被视为包括由该材料或物质组成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根据规则3进行分类。
例1: 4503是一种用天然软木制成的热水瓶瓶塞,用纱布包裹。虽然保温瓶瓶塞上覆盖了纱布,但这并没有改变瓶塞的基本特性,因此仍归入4503.1000。
例2:牛奶加糖后仍按牛奶分类,所以这个条件是指“添加材料或物质不改变原材料或物质或其构成的商品的基本特性”。
规则2第二段还有一层意思:规则2分类时,基本判断它仍然是由一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如果货物由一种以上的材料或物质组成,应根据规则3进行分类。
规则3
当货物根据规则2 (2)或其他原因看似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时,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1)更具体列项优先于总列项。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仅指混合或组合货物中所含的某些材料或物质,或者零售包装中的某些货物,即使其中一个项目对该货物的描述更加全面和详细,这些货物在相关项目中的列名也应视为同样具体。
规则3第(1)项是指如果货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则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归类。
特定列名在一般列名之前(“特定列名”原则)
(II)混合。由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制成的组合物和零售成套货物,如果不能按照规则3 (1)归类,则应按照在本款适用条件下构成货物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基本特征”原理)
例:“碗装方便面,由面饼、调料包和塑料叉组成”,在这种商品中,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种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要根据表面来分类。
(3)如果货物不能按照第3条第(1)款和第(2)款归类,则应按编号顺序归入最后一个能归入的税目。
即按照这个商品的范围从后面分类,也叫“从后面分类”原则。
例:“一袋500克的糖果,由200克太妃糖和200克巧克力糖制成”。因为太妃糖和巧克力糖的含量相等,所以“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所以,要从后面分类。太妃糖归类为1704,巧克力糖归类为1806,因此归类为后者税目1806。[
例:“70%大豆油,200%花生油,10%橄榄油的混合食用油”。在这里,学生不能用规则3 (2)将它归类为1507大豆油,因为它是一种混合物,大豆油的含量构成了一个基本特征。
这是不对的。根据规则1,分类的法律基础是标题的规定。因此,根据15.17的税目注释,它包括混合了各种动植物油的食用油。在我们的题目中,题目是关于混合食用油的,所以应该先应用规则1,归入品目15.17。
2。在适用规则3时,必须按照第(1)、(2)和(3)款的顺序逐一适用。
3。规则3 (2)中的成套零售商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根据上述规则不能归入规则4
的商品应归入最相似的项目。
[例如]手推购物车8716.8000
手推购物车
—参考类和章节标题名称,可归入第87章车辆
—由于本章没有相关解释,参考子目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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