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购房“定金”碰到新问题

房地产估价:购房“定金”碰到新问题,第1张

房地产估价:购房“定金”碰到新问题,第2张

例:北京工人体育馆附近有个新楼盘,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订房间的人也不少。赵女士就是其中一位,一本书就是三套房子,每套都交了两万的定金。
签正式合同前两天,该楼开发商突然向已经交了定金的客户表示,该楼公摊面积计算有误。重新计算后,每套房子公摊面积增加了5-7平方米,正式合同要按新面积签。
客户当然退出了。以赵女士为代表的客户认为,交了定金之后,合同的基本内容就确定了,开发商必须按照原面积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也不含糊,声称宁愿双倍定金,也不愿按旧面积签约。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br/】律师提醒:本质上,这是一个主合同签订前对定金法律性质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问题。【/br/】商品房买卖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客户支付定金后,主合同签订前,客户食言,以各种理由不愿意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开发商收到定金后,对卖房条件进行变更,客户无法接受并签订正式合同;即交付定金后,客户与开发商在主合同和补充协议方面产生分歧,双方互不让步且难以调和,导致主合同难以订立。
这些都涉及到押金的处理。过去,由于《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不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从开发商的角度考虑,认为定金是一种担保,客户交了定金却不签主合同,显然是违约行为,所以不应该返还客户的定金。从客户的角度来说,定金是主合同的担保,但是主合同还没有订立,任何担保都无从谈起。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应当退还客户已经缴纳的定金。
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所以没有办法说服任何人。
2000年9月9日,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司法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其中对押金的问题规定的详细而明确。本解释第100-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一规定,明明收了定金的开发商拒绝签署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赵女士。但在开发商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原计划继续签约。赵女士希望开发商能按照原公摊面积签订主合同,恐怕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现实生活中,客户交定金的时候,一般都要签认购书,上面写着如果客户几天内不签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扣留定金。该协议就是我司说明中提到的“以保证金作为主合同订立的担保”的协议。
由于房屋买卖的标准合同文本比较粗糙或者需要协商的地方很多,很多客户不得不与开发商协商补充协议。如果客户因补充协议或主合同的部分条款不同意开发,不愿意签署主合同。但这样一来,开发商完全有理由拒绝按照前述规定返还客户所交的定金,客户将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的情况,提醒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要做专门的书面说明,并在双方就主合同或补充合同条款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定金如何处理做出约定,以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实践中,还是有这样的情况。有的购房者交定金时,没有书面约定,只是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注明“定金”、“订金”、“保证金”。本案中,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给付留置款、担保款、保证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提醒消费者,如果认定已支付的款项属于定金性质,应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br/】《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3日起施行,但具有溯及力。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实施后,因担保行为产生的纠纷,在本解释颁布实施前已经定案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实施后因担保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实施后仍处于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这样,自1995年10月1日起,本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涉及定金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只要不是终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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