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疑:第一章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释疑:第一章第三条,第1张

安全生产法释疑:第一章第三条,第2张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定义]本条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规定。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一切工作的总原则。这一领域和这一方面的所有具体制度和措施必须反映和符合本政策的要求。

1.根据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所谓“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其他目标的关系中,始终把安全特别是职工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其他生产经营目标。安全管理是以保障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的的管理活动,是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管理。从根本上说,确保生产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就各方对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预期而言,投资者都希望盈利,获得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员工希望获得劳动报酬,增加个人收入;政府希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社会所需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促进社会稳定和繁荣。要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所承载的这些目标,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保证生产安全。显然,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投资者、员工和政府的目标将难以实现或大打折扣,甚至会给各方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目标在一定情况下会与其他目标发生冲突。比如在企业资金一定的情况下,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多,投入其他方面的资金少;企业在安全生产上投入越多,成本越高,利润越少;按照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生产效率可能会受到影响等等。如何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确保安全与其他目标的冲突,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针要回答的问题,答案是“安全第一”。当然,我们也应该对“安全第一”的原则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并不是说安全生产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数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的是,一些高危作业为了保证安全而停工。是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在处理生产和安全问题时,常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为了生产”,这与“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和企业违反“安全第一”方针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不能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经济、追求效益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导致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有的企业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不明确,相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行,存在大量事故隐患。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问题更加突出。一些私企老板贪利,要钱不要命,在生产经营中公然违法,导致事故不断。据统计,2001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和特大事故,80%发生在集体、私营和个体承包企业。其中,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道路、水路)等“三小企业”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混乱,事故最多。例如,2001年11月,山西省乡镇煤矿在9天内发生了5起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00人死亡。他们受利益驱使,矿主违反停产整顿规定,明知故犯,铤而走险,酿成大祸。鉴于这种情况,在安全生产立法中重申“安全第一”的方针尤为必要。

2.所谓“预防为主”,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事故发生后组织救援,调查事故,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堵塞漏洞。这些当然是安全生产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在事故预防中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先征求意见,尊重科学探索规律,提前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千方百计防止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虽然人类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上重视,防范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 * *同志“隐患比明火更危险,预防胜于救灾”的指示同样适用于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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