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辅导: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第2张

四。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一)工伤医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待遇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紧急情况下,可以去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伤住院的,其所在单位按照其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伙食费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止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待遇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4)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
(三)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人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措施。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支付本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妥善保管工伤认定证据材料,造成相关证据灭失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录,未按规定核实工伤保险待遇,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隐瞒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隐瞒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本次讲座介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要求我们重点学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以及《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规定》。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安全生产法辅导: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