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法律辅导: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张

法律辅导: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张

4 . 1 . 5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场所)应位于一层或二层或三层;应设置在外墙上,而不是袋状走道的两侧和末端。其中容纳人数按录像厅和放映厅1.0人/m 2,其他地方0.5人。当必须在墙上开门时,应不低于B级的防火门已被替换。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仍应符合下列要求: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地下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楼层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厅堂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大厅或房间不应少于两个出口。当一个大厅或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或近地面应设置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新条款。
1。近年来,歌舞娱乐场所发生多起死伤火灾事故。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的娱乐场所做了相应的规定。
二。如果歌舞娱乐的娱乐场所的房间设置在袋状走道的两侧或尽头,则不利于人员的疏散。比如某地在一条袋状走道的尽头设置了舞厅,万一发生火灾,舞厅的出口被烟花堵住,人无法逃生,导致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场所人员的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相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规定了此类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无固定座位、使用不太集中的集会场所为1.54人/m 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厅、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m 2。人员密度指标根据场所净面积确定。
四。歌舞娱乐表演的娱乐场所每个厅、室不得少于两个出口的要求,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出口被烟花阻断时,人们可以通过另一个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会堂,面积小,人数少,疏散容易,可以设置疏散出口。【/br/】五、“一厅”是指独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其建筑区域仅限于200m^2,以将火灾限制在一定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这种地方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地方隔开,因为很难用防火墙隔开。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特制定本规定。该类场所房间间隔墙的防火要求本规范已有规定,不再要求本条。六。大部分火灾案例显示,死亡原因多为吸入有毒烟雾导致窒息。因此,这类场所需要有防排烟要求。七。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的安全疏散起着重要作用。国内外的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或近地面的墙壁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有效地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沿着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快速顺利地疏散,避免人员伤亡。因此,特制定本条规定。本条所指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照明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带蓄光的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
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的娱乐场所和地下空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标志使用。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4.1.5B.1营业厅不应设在三层及以下;
4.1.5B.2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储存物品不应经营和储存;4.1.5B.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店铺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店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
4.1.5B.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或近地面的墙壁上应设置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新条款。
1。具有甲、乙类储存物品性质的货物易燃烧,不易扑灭。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不应布置(包括管理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楼层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当营业厅设在三层及以下时,因经营、储存的商品数量多,消防负荷重,垂直疏散距离长,不宜设在三层及以下。一旦发生火灾,灭火、除烟和疏散人员都很困难。规定“不适宜”是考虑到如果是经营不燃性或不燃性商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参考国外相关标准、国内商场内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地下商铺总建筑面积仅限于20000m^2,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总建筑面积包括商业区、仓储区和其他配套服务区等。该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地下商铺规模越来越大,采用防火卷帘门进行防火分隔,使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铺连在一起,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灭火的问题。
四。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请参照4.1.5A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艺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说明。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中。当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一层或二层或三层,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注]本文是对原文章的修正。
据调查,托儿所、幼儿园、游艺厅等一些供儿童活动的场所都位于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一旦发生火灾无法迅速撤离,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6 . 1 . 3商住楼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说明]新条款。
一般商住楼的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高,如果房屋与商铺共用楼梯,一旦下层商铺发生火灾,将直接影响屋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因此,本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6.2.8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楼梯间应在首层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当隔墙上必须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与底层共用楼梯间。当楼梯间必须共用时,应在首层和地下或半地下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并应有明显标志。
[注]本文是对原文章的修正。
如果地下一层和上层没有有效的分隔,很容易造成地下一层的火势蔓延到地上建筑物。导致309人死亡的商业建筑四楼舞厅火灾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为防止地下室产生的烟气和火焰向其他上层蔓延,并防止上述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室,本条对地下室与地下室的分隔措施和指示标志作了具体规定。国外标准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穿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规范》也规定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
7.6.4高层建筑中,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场所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人经常呆的地方或者可燃物比较多的地方。
[补充说明]本条是对原条的修正。
为有效扑灭初期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歌舞娱乐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高,特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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