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辅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2张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故救援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组织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分别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禁止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经营和使用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化工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以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工商登记,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开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3)未经审查批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杀鼠剂等可能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化工产品、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护堤或者隔离作业等安全设施的。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以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指定场所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2)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集装箱未按照国家船舶检验标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单个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材质、种类、规格、方法、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未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进行使用前检查的;
(五)用非指定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放、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上加贴或者加贴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具有新的危险特性时,未立即公布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标签的;
(3)危险化学品企业销售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 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实际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未立即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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